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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5月27日财税(2014)47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实施日期:2014.06.01
  • 文  号:财税(2014)4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