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4年5月22日黔府发(2014)1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5.22
- 实施日期:2014.05.22
- 失效日期:2018.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 号:黔府发(2014)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省政府制定了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解工业企业融资压力。(1)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行业融资压力大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2)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企业宗地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如该宗地面积大,经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可先办理土地分宗登记,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对市场疲软、价格倒挂、生产经营困难,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警戒线内的工业企业,金融机构采取收旧还新、展期、分期还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简单采取收压贷款规模、调低授信等级等行为。(3)制定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融资和银行承兑、委托贷款等表外融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申办财务公司。(4)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0万元口径,下同)实行“一贴一补”政策,企业当年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15%以上且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联合核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属地政府(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下同)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5)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行“二次抵押登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贷款服务,解决“短贷长用”问题。(6)对微型工业企业继续实施“3个15万元”政策,试行微型工业企业“打包担保”,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微型工业企业给予担保费率降低10%—20%的优惠。(7)制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方案,省级从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划出10%用于构建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8)构筑企业、银行、政府“铁三角”,建立网上“金融超市”,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政银企对接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减轻工业企业税费负担。(1)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工业企业税收目录清单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严禁向企业重复征税、征过头税、提前征税。每年发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中注明涉企的收费项目,凡未列入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企业可拒绝缴纳。保留的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2)工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延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允许煤炭等企业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首期缴纳20%。余款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1年内一次性缴清;余款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可在2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可在3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可在5年内分期等额缴清;余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在10年内分期等额缴清。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煤炭等采矿企业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不按企业拥有的矿井个数计缴,按企业整体计缴。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同步取消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4)被相关部门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煤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人防办、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工业企业用地供给。(1)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采取“点供”。(2)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报批。(3)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地价款。鼓励实行长期租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加快办理产业园区用地手续,减轻工业企业用地资金压力。(4)对搬迁入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原工业用地,原则上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完善工业企业配套设施。(1)加快产业园区供水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园区企业入驻前要建成供水管网并供水。对产业园区外的重点工业企业供水保障逐一排查,制定具体供水保障方案。2015年底前,基本解决产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用水保障问题。(2)年内建成39个产业园区和重点工业项目配套电网,变电容量3800兆伏安、输电线路671千米。2015年底前,建成覆盖所有产业园区的坚强电网。(3)加快路网规划内产业园区连接高速公路、铁路、城镇的通道网络建设,优先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在路网规划内必经道路的提级改造。对临近高速公路且无高速公路出口的重点产业园区,积极争取国家增设高速公路匝道。2015年底前,公交车连通所有重点产业园区。(4)2015年底前,已建成产业园区全部实现通信覆盖,并具备宽带接入能力。(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中国移动贵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贵州分公司、贵州电网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1)对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属地政府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2)对当年投产新增达到2000万元统计规模的工业企业,且企业法人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属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3)各市(州)2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在2013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户,省级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市(州)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4)加快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购电交易,支持企业稳定生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贵州电网公司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帮助工业企业开拓市场。(1)每年对全省工业企业产品和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按年度发布《贵州省工业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报告》,召开全省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大会。(2)省内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建设所需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政府采购等,同等质价条件下,鼓励依法依规选用本省产品。(3)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业企业,属地政府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微型企业注册商标的,属地政府给予注册费用20%的补贴。新获得国家免检免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属地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贵州电网公司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工业企业改革改制。(1)支持省属国有企业通过减持国有股、增资扩股、国有产权转让等方式,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2)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要强化招商引资、经济协作职能,积极帮助企业和市、县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将工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列为全省招商引资重点内容。(3)制定出台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编委办、省投资促进局)
八、引导工业企业技术升级。(1)2014年9月底前,对全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需求进行梳理并建立目录。搭建覆盖全省主要工业企业的技术转移平台,每半年举办1次科技成果嫁接会,解决从技术到产业“最后一公里”问题。(2)抓紧重建加强省信息产业办公室,并加挂大数据产业办公室牌子。积极争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整合省相关部门资金,适当增加财政投入,用好省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设立新医药产业研发中心。(3)对由工业企业设立,被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中列支。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省科技厅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并投运的污水处理等减排设施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省级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40%,市、县级各按30%的比例匹配。(4)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专业技术人员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贵州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九、强化工业企业服务管理。(1)扎实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大行动。省政府“9+1”服务组要重点围绕企业生产运营、改革推进、新项目建设开展服务,列出问题清单、明确重点扶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一个一个帮助解决。各市、州要成立相应服务组,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工作。(2)加强工业企业入规指导,帮助达到规模要求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确保今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0户以上。(3)对未完成工业生产主要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由省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
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要形成长效机制。2014年6月上旬前,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以上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办理要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以上政策措施,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有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