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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4年5月16日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5.16
  • 实施日期:2014.05.16
  • 文  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后,全省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试点范围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主要政策安排

  1.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及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率为3%。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收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认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确认的方式进行。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初步筛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后下发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名即可)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自认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备注”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为提高确认效率,纳税人可以直接登陆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http://www 県l-n-tax 眊ov 眂n/)下载填写《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确认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对确认结果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四)经审核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关于税务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以所属期2013年度计算),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关于定期定额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按核定的定额征收税款。

  六、关于发票使用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领购的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一)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对实行联网开票、且地税发票结存较多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4年9月30日。

  七、关于纳税申报办理

  自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八、关于税款征收

  自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九、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

  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4年5月31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

  特此公告。

  附件: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