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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4年4月25日合政(2014)4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25
  • 实施日期:2014.04.25
  • 文  号:合政(2014)4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等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街道联合调解委员会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4〕145号)

  (二)转发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建设“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报告的通知(合政办〔1999〕57号)

  (三)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3〕119号)

  (四)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61号)

  (五)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5〕2号)

  (六)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50号)

  (七)关于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通知(合政〔2006〕83号)

  (八)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9〕38号)

  (九)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实行公开招租的通知(合政办〔2010〕33号)

  (十)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4号)

  (十一)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2011〕184号)

  (十二)关于加强更新下线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11〕42号)

  (十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2〕25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务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9〕26号)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2〕205号)

  (三)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8号)

  (四)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5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7〕49号)

  (六)关于加强县区国有担保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政办〔2009〕47号)

  (七)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

  (八)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

  (九)关于印发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合政〔2011〕77号)

  (十)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1〕2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