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2014年4月21日闽政(2014)1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21
- 实施日期:2014.04.21
- 文 号:闽政(2014)1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加强政银企沟通协调
各市、县(区)政府要及时掌握当地企业运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增加有效抵押物,帮助企业解决因信贷资金期限错配、短贷长投造成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尽可能帮助企业解决因权证不全导致的质押能力不足问题,对权证办理中应缴交的费用应区分具体情况,尽可能采取缓缴、减缴等措施予以支持;对企业因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帮助引入有实力的企业进行重组整合,有效盘活企业资产和信贷资金,银行要根据其重组整合情况采取发放并购贷款、调整信贷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实现银企双赢。
二、加强不良贷款风险监控
各设区市政府应按月及时报告本地区金融运行风险监测情况及所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风险监测,及时处置风险性苗头。加强重点风险企业的分类处置,对已欠息或逾期贷款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关注,会同相关银行“一企一策”化解风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形成新的不良贷款。其中,逾期1亿元以上的由省企业资金应急处置联席会议会同所在地政府负责跟踪协调;逾期5000万元以上的由各设区市政府领导挂钩跟踪协调。支持各银行通过贷款重组、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等措施处置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和省法院要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各设区市金融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主动配合当地法院,加快司法程序,推动银行加快核销不良贷款。
三、保持企业信贷规模稳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的组织和调度,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努力推动信贷规模的平稳增长,多渠道满足实体经济的信贷需求。坚持风险防控和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创新发展中缓释信贷风险,进一步拓展信贷增长空间。根据企业项目属性和生产经营周期,积极开发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增加信贷投放,减轻企业短期融资压力。针对企业发展实际,创新信贷审批和还款方式,加快转贷、续贷的审批和放款速度,对能维持正常经营的企业,不能随意降低贷款额度、提高续贷门槛,更不能简单、随意抽贷、压贷,避免因不合理的信贷压缩,给正常经营的企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加强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
强化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深入推进小微企业、海洋产业、企业技改和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等“助保贷”、“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微信贷”等贷款业务,推动相关银行建立直(专)营机构,简化贷款审批程序,降低贷款抵(质)押门槛,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和农村信贷损失补偿等政策。
充分发挥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撬动作用,在确保国库现金存款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存贷比、信贷规模、重点项目融资、小微企业贷款、增信支持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择优选择国库现金管理代理银行,推动银行增加信贷投放。
四、增强应急资金的保障能力
省财政将根据现有省级企业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增强该资金的应急周转能力。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企业应急资金,为基本面较好、但还贷资金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周转。要制定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办法,严格企业应急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应急资金安全。
五、成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
将省再担保公司改制为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地方政府主导的设区市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或分保等多种担保服务,同时,为发展前景良好、缺少有效抵押物企业的发债、股权融资、信贷等提供直保、增信等服务;省财政增资10亿元,将省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至17亿元,将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率的容忍度提高到3%。调整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偿方式,建立政府主导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资金补偿制度。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成立一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省、市两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协作,提升联动效应。省金融办要会同省经信委抓紧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对省、市两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杜绝地方政府的干预行为,确保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市场化运作。
六、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
支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成立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融资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合作,适当扩大授信规模。鼓励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内控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发行私募债、转让信贷资产,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省金融办要会同省经信委抓紧出台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省经信委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引导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用好用活“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资金,在为企业发债增信的基础上,为省内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券、股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提供增信服务;省财政根据使用情况,逐步扩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规模。鼓励各设区市参与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子基金,为本地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金融活动,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鼓励各类投资基金优先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纳入投资范围;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要加强组织引导、完善配套服务。
七、鼓励企业发债融资
进一步加强我省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合作,推动相关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力争保障房私募债和市政建设项目票据发行取得突破。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债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由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鼓励各市、县(区)政府设立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企业发行区域集优票据提供增信支持,批量推动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等形式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
八、强化融资租赁和信托资金对企业的支持
加快制定促进我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租赁设备,视同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补助政策给予支持。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服务,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信托公司与银行、担保机构等合作,发行各类中小企业信托产品和资金信托计划;鼓励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并通过信托计划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股等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