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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文广影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年4月10日沪府办发(2014)1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10
  • 实施日期:2014.04.10
  • 文  号:沪府办发(2014)1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文广影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文广影视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订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3〕51号)和《文化部关于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发〔2013〕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生产游戏游艺设备及销售其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内容审查。

  (二)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具有合法知识产权,有利于传播科学、艺术、人文知识,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令〔2006〕458号)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押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设备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三)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审查时,应当提交预装游戏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和以下材料:

  1.《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内容审核申请表》和《游戏游艺机产品内容审核材料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游戏游艺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该游戏游艺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该游戏游艺产品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

  4.游戏游艺设备中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游戏游艺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视频文件或者视频演示文件是指游戏游艺设备最终上市版本中的所有游戏游艺内容,包括不会在正常游戏进行过程中出现的内容的视频文件(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

  5.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800×600;

  6.游戏游艺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的中外文对照文本;

  7.游戏游艺内容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的中外文电子文本;

  8.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的方案,其中,在网络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内容的,应当提交提供游戏内容的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并报文化部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后,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设备的游戏游艺内容、机型、机种有升级、改版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内容审查。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其生产及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在向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

  (七)向国内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游戏游艺设备内销手续时,除按照正常管理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外,还应当向海关部门一并提交市文广影视局出具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

  (八)在网络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内容的企业应当遵守文化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产品应当取得文化部的批准文件。通过其他途径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内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商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和海关按照各自职能,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外资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

  (一)自贸试验区内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不受外国投资者的外资股比限制。

  (二)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市文广影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区域内设立演出场所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影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演出场所的方位图与内部平面图。

  (五)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自贸试验区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中,对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与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在自贸试验区外、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与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演出举办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一)自贸试验区内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在筹建阶段,可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咨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当依法为外资企业提供指导。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区域内设立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令〔2006〕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13〕5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情况、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情况,纳入上海文化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管理体系。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