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4年4月9日黑政发(2014)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09
- 实施日期:2014.04.09
- 文 号:黑政发(2014)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调整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理顺权责关系,完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水平。
主要内容是: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市(地)、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纳入市(地)、县(市)级相应编制总额。市辖区工商、质监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由市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各项工作
省工商、质监部门要牵头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确保人事、档案等及时移交和工作有序衔接,关心和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协调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省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配合省工商、质监部门及时做好机构编制、经费资产划转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落实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监察厅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承接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划转工作于2014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有关具体事项另行发文明确。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服从大局,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严肃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圆满完成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