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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4月8日财税(2014)3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08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文  号:财税(2014)3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