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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4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08
  • 实施日期:2014.04.08
  • 文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

  二、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

  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四、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政府第107号令)。

  五、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