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4月3日汕府(2014)38号公布,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4.03
- 实施日期:2014.05.15
- 失效日期:2019.05.15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 号:汕府(2014)3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3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
(四)专利表彰奖励;
(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六)培育专利服务机构,发展专利服务市场;
(七)推动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八)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以及区(县)财政能够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属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或者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的项目,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得扶持的单位,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合同,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措施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年度本级专利扶持资金预算情况,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配套扶持资金。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只配套扶持一次。
第八条 对承办全市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运用与检索、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推动专利产出等专利服务的机构,根据活动内容和实际成效给予相应扶持。
在本市新设立专利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根据机构规模和首年代理专利申请量等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九条 对纳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扶持的项目,给予适当引导经费扶持。
第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定期将绩效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开展专利扶持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合同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提交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的;
(三)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的。
第十四条 市专利、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资助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具体办法,由市专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