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2014年3月24日赣府发(2014)1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3.24
- 实施日期:2014.03.24
- 文 号:赣府发(2014)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要求,推动江西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取得新的突破,结合江西实际,现就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一)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立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从现在起至2017年,省财政科技拨款技术开发类经费的80%投向企业研发,投向企业研发经费的80%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国资管理部门通过有效措施确保出资监管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达到销售收入2%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达3%以上。支持和鼓励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研发经费投入大的企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性研发经费补助。
(二)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平台。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并作为申报项目的条件。加强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研发机构绩效考核,逐步提高技术创新考核分值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并直接与企业班子成员的考核与薪酬挂钩。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设立研发机构;加大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三)提高对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对以我省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形成的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科技、财政部门将给予项目立项、研发资金配套、后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等支持。省、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大对专利(含国防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支持力度。到2017年,培育20家专利过千件的大型企业,200家专利过百件的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专利过十件的规模以上企业,2万家专利至少1件的中小微企业;鼓励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平台,引导产业创新发展。
(四)促进科技资源向企业研发机构、研发平台集聚。科技、财政部门要制订有效措施,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源向企业开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组织,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整合建设一批专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仪器、数据、文献共享和专业技术服务。对为企业开放资源绩效显著的单位,财政、科技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五)培育组建一批科技协同创新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遵循市场运行机制,以有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优势科技资源,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引导培育组建一批科技协同创新体,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极具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产品。
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备选数据库,选择重点培育对象一对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对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的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全资子公司,视同我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相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增长30%以上。
(七)大力发展民营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民营创新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到2017年,拥有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20家。
(八)加大各类创新型企业引进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央企入赣、民企入赣、外企入赣,加强与央企、民企、外企的联系,以更优的环境招商引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形成产业化规模的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其属地财政等部门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应给予大力支持,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立项。
(九)促进传统型企业改造提升。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创业投资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传统型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鼓励支持企业申请国家科技项目,对获得国家立项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优先从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省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向传统企业承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倾斜;对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的共性技术需求,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重大科技专项攻关。按照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条件和要求,引导传统型企业发展成为创新型企业。
(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贴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需求,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孵化、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研发等全方位服务,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发展和培育一批科技企业孵化、法律会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科技成果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健全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标准,简化知识产权登记确权流程。
三、发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
(十一)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在省内成功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由省市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给予成果转化后补助或转化项目立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对一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关系,吸引社会科技力量参与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企业承接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由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一企一技示范企业认定,通过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化应用科技成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十二)加大科技对外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企业加强与国际及国内一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创新资源雄厚的国家高新区合作,拓宽引进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渠道,建立健全国际、省际、省校科技开放合作的机制,对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或者采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市场前景广的科技成果,由省市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给予奖励或后补助。
(十三)促进科技资源与产业对接。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依托江西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服务站等服务平台,以在线科技成果对接会等形式建立网上常设技术市场,引导供需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实现同步在线对接,分产业领域常态化进行,促进省内外科技资源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实行有效对接,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四、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十四)加快培育企业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合我省“赣鄱英才555工程”、优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等,加大引进企业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和优势创新团队,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前沿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牵头的重点领域优势创新团队给予研发经费倾斜。对每位遴选引进来赣的“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等人才,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创新创业事业发展资金支持。
(十五)支持科技人员有序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工作,鼓励人才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流动,支持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省属高校、科研单位现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从事科技开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其人事关系3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期间停发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增加。期满后,不回单位的,人事关系挂人才中心。鼓励高校学生创立科技型企业,允许学习期限延长1-3年,创业时间可视为实习和实践教育,并折算为一定的学分。
(十六)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可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等形式,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五、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
(十七)加大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所得税前扣除力度。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可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十九)落实技术转移税收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等政策优惠,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
六、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步伐
(二十二)优化科技型企业的融资环境。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实行倾斜管理模式,鼓励银行积极发展科技支行,实行单独审批模式,增加业务权限,单独经营考核,加大信贷力度,做大做实科技信贷业务;促进证券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上市或挂牌的保荐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广泛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研究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保险品种,加强企业创新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企业按照自愿组合、风险共担的方式组成联保体,约定联保责任,明确分保额度,由金融机构对联保体实行综合授信。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个人资产连带责任担保、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等多种新型担保方式。
(二十三)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科技、财政部门应整合相关资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采用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担保、买(卖)方信贷、核心专利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集合信托、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试行科技型企业业务订单质押抵押贷款,不断提高对信用优秀的企业订单质押抵押比例。大力推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等规范发展,为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改造提供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研发场所等服务。
(二十四)搭建省级科技投融资平台。科技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信息资源平台,定期向金融部门推荐重点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整合银行、证券、投资及技术等资源,完善企业创新各阶段的投融资组合设计。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吸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融资发展。
七、强化企业创新引导
(二十五)发布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方向。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各类重点支持目录,以及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延伸产业链规划、科技创新规划、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项目指南,结合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每年修订、发布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方向,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指导。
(二十六)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申报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对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和产业前景进行评审,优选一批企业技术创新年度计划,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大力宣传企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