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2014年3月18日豫政办(2014)2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3.18
- 实施日期:2014.03.18
- 文 号:豫政办(2014)2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省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13年9月18日向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了清理整顿情况。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河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1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名单附后)的经营资格。
二、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活动依法合规,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不得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要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新增交易品种,不得变更交易方式。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交易场所管理工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省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我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分级监管机制,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营,规范发展。
附件:保留的河南省交易场所名单
1.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3.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4.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
5.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6.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7.许昌亚太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8.信阳市申资产权交易中心
9.平顶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10.濮阳市华宇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11.安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12.河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13.郑州肉类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14.郑州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5.中京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16.驻马店市天元芝麻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17.河南亚太有色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
18.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