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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年3月18日乌政办(2014)7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3.18
  • 实施日期:2014.03.18
  • 文  号:乌政办(2014)7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8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科发高〔2012〕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扩大孵化空间为突破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重点发展专业型和区域特色产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原则。坚持孵化服务的社会公益目标,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公共财政支持的核心作用,统筹科技孵化器的主体建设与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多种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并行的建设发展模式。

  2.质量优先原则。在增加数量、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孵化效率,强化孵化器在人才凝聚、产业培育、研发支撑、资本驱动和市场渠道等方面的组织功能。

  3.分类指导原则。以产业和区域优势资源为依托,实施错位发展,突出主体功能,确立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方向和高效运行机制,建设区域一流、行业示范和具有专业特色的孵化器,促进新兴产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小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能力提升与数量质量并举。

  4.突出重点原则。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成果及创业领军人才的培育为重点,加强孵化器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密切合作,完善企业加速成长机制,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开辟大学生和社会就业创业有效途径,发掘和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企业。

  (三)发展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建设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区域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高水平、高素质、高层次的创业团队,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环境,形成科技创新带动创业高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到2015年,孵化器总数达到10家,在孵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孵化器总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类型和建设重点

  (一)基本类型。

  1.建设综合型孵化器。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区(县)政府为主建设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合作基地等,是综合型孵化器的代表和孵化器发展期的主要组织形式。现阶段,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找准市场定位、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金,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创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其科技资源聚集和优势服务品牌进行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为主的低成本扩张,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为在孵和“毕业”科技型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进一步带动楼宇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2.建设专业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孵化器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较高层次的新型组织形式。要把推进专业型孵化器建设作为孵化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围绕会展片区现代服务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技术产业、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特色产业基地和12个产业集群的发展,突出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与民族医药、电子信息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技术领域,面向符合条件的区(县)、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创新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型孵化器。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型、面向特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向专业型孵化器方向发展,促进孵化器之间的协同与竞争,实现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

  3.建设专门型孵化器。

  (1)建设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要结合高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的特点,注重发挥高校的科技优势,将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大学科技园对接,形成互动共享关系,强化商业策划、企业诊断、现代企业管理培训和人力资源合理配备等方面的服务,使孵化企业在创业之初就掌握面向市场的技能。同时,要尽量降低创业门槛,使大学生创业者在初期得到适宜的服务。

  (2)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建设单位要注重提供与国际接轨的工商注册、多次往返、方便居留、子女入学、生活服务等方面的特殊服务,并与高校、科研单位的重点实验室实施资源共享,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3)建设科研院所孵化器。支持科研院所在改制过程中与区(县)共建孵化器,发展具有科研院所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各区(县)和各类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人才、信息、仪器设备等科研和产业化优势,形成凝聚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的公共平台。

  (4)建设专利创业园。孵化器建设单位根据专利的特点,开展专利检索、专利申请、技术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注重专利的二次开发,建立相应的专利转化基金,强化重点专利项目产业化工作。

  (二)建设重点。

  “十二五”期间,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突出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研发—孵化—产业化”的技术转移链与上下游紧密衔接的精品产业链,重点布局建设10个孵化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孵化器建设重点

  1.围绕全疆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院士工作服务中心和数码港人才服务中心,规划建设以服务于全疆高端人才和技能型紧缺人才为主体的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重点开展煤电煤化工、光伏太阳能、风电、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技能人才,生物医药技能人才,科技金融、空港物流、现代商贸等现代服务业人才和总部经济管理人才等创新型人才和产业适用人才的培养孵化。通过实施“领军人才计划”、“创新团队引进计划”,建设人才公寓、专家楼、博士楼,进一步完善服务职能,加强与高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才培养引进与孵化服务平台和新疆高层次人才聚集地。

  2.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规划建设11万平方米的生物制药产业园专业孵化器。通过建设新药研发平台、公共试验平台、中间试验中心和中试车间,吸引国内外生物医药知名专家团队和领军人才入园创业,研发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医药项目,孵化培育一批生物医药企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快速发展。实现生物医药产值5亿元,在孵企业200家,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

  3.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中心功能区,规划占地6.86万平方米、建设18-20万平方米的新疆国际创新园综合型孵化器。该项目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天山慧谷和北区工业园—创新科技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柱,积极吸引中亚及周边地区的创新资源与高新区的产业集聚优势相结合,创新技术,转化产品,建设国际化科技创新平台,建立科技合作、技术转移和信息交流与战略研究“三大基地”。到2015年,建成面向中亚国家技术交流合作、成果转移孵化的重要基地和西北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长极、中亚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源头。

  4.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和新疆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及创新环境的综合优势,规划建设5万平方米的新疆国家大学科技园专门性科技孵化器,有效链接政府、企业以及资金、管理、市场需求等互补性资源,实现投入资金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和服务平台标准化。到2015年,入驻科技型企业120家,实现产值2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500个。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孵化器建设重点

  5.依托高铁新区和白鸟湖新区规划建设30万平方米,集新疆软件园、新疆留学人员创业园、云计算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培育先进制造、软件信息、新能源和科技服务等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2015年,实现200家以上软件企业入驻,近万人在软件园从业,实现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0亿元以上。

  6.围绕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科研院所孵化器。积极吸纳新能源、新材料、工业设计、新型建材等领域的科研院所入驻园区,打造全疆基础性和专业性的科技创新聚集区;结合培育和发展知识流程服务产业,鼓励科研院所面向全市的企业提供创意研发、工业设计、项目孵化、电子商务、技术交易等专业化科技外包服务,为推进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7.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小微企业园,规划建设40万平方米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小微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大力发展科技型、创新型和高成长性的优质小微企业,鼓励小微企业围绕汽车装备、工程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全疆重点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服务,建立健全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体系,打造全疆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优秀企业孵化园。

  ——水磨沟区孵化器建设重点

  8.规划建设4万平方米的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大厦。整合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和7坊街机构、场地及人才资源,围绕东部技术转移、新兴产业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业、会展业和总部经济,规划建设集研发中心、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创业辅导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文化产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于一体的综合型孵化器。吸引国内外从事文化创意、动漫制作、服装设计等方面的领军人才团队入园创新创业。培育孵化一批科技创新、文化创意中小企业,调整优化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打造区域经济人才库,推动传统产业实现创新发展。

  ——米东区孵化器建设重点

  9.将新疆米东科技创新服务基地,打造成石油化工煤化工自治区级产学研基地,建设石油化工煤化工专业型孵化器。基地规划建设面积260亩,其中,一期工程110亩,已完成公共实验室、中试基地、综合孵化楼、科技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相关配套物业设施。二期工程150亩,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分步建设研发大楼、创业实训基地,逐步建立精细化工工程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技术服务体系。孵化一批石油化工煤化工产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完成后,将优化米东区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链,达到孵化100家以上中小企业的能力,带动新增就业岗位2000个,新增工业总产值达5亿元以上。

  10.依托米东区长山子镇小动物试验场,发挥米东区城郊型现代农业优势,规划建设租赁面积为174亩的新疆米东现代高效农业孵化基地。基地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发展精品农业、生态农业为主线,集现代设施农业、新品种及新技术引进、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农民创业及技术培训为一体,建设成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基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的孵化基地、设施农业的推进基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基地。基地可带动周边乡镇农户进行水产养殖、食用菌栽培、蔬菜种植培训及创业活动,实现每户农民年收入增加2万元以上,每年带动300人以上就业。

  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1.各区(县)要切实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作价入股、租赁等形式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2.市级科技孵化器建设引导补助资金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区(县)财政对每个孵化器安排500万元,专门用于建设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奖励国家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和对在孵企业购置设备及提供服务进行补贴;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科技经费预算总额10%的比例用于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完善服务功能以及孵化器管理工作补助和奖励等。

  3.各区(县)要加大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孵化器建设列为“十二五”期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转型升级的重大平台建设项目,纳入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经费支持,提升孵化器的区域创新辐射功能。

  4.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创新基金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基金,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阶段的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要改进信贷服务,增加信贷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主动做好在孵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

  5.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创业投资,鼓励各孵化器运营主体建立自己的担保公司;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6.孵化器配套的公用服务设施,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政策,由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确保孵化器建设质量和孵化效益。

  1.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孵化器管理运行模式,吸引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产权关系明晰、责权利关系明确的现代化企业管理运营体制,实现孵化器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2.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加快孵化器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立支持孵化器建设的协同工作机制,优先安排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扩)建项目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确保科技企业孵化器新(扩)建项目用地的选址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创设绿色通道,在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划拨、城建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审办效率,加速推进孵化器建设重点项目的实施。

  3.科技企业孵化器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对符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可先在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时享受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4.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为鼓励符合“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离开孵化器,提高孵化器的利用率,孵化器所在区(县)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并可按“毕业”企业和所交纳各税的数量,制定对孵化器的奖励政策,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建设。

  5.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或在孵企业,积极推荐其成为国家或自治区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6.加强孵化器人才队伍建设。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推荐和人事代理等服务,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办理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引进手续,妥善解决其配偶安置和未成年子女就学事宜。同时,加强对全市孵化器负责人及其管理骨干的组织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7.加大对孵化企业和科技成果的奖励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和积极培育孵化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对优秀孵化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科技项目优先申报支持,并对孵化企业创造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8.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创办孵化器的成功经验,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展与境内外企业孵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孵化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加快推进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日常工作,抓好孵化器建设工作的推进与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立足自身职能,研究工作措施,在孵化器平台建设、工商注册、税收优惠、土地规划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涉及多个单位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措施,主动沟通,密切协作,合力推进,确保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

  (三)由市科技局牵头,成立由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乌鲁木齐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制定协会章程,确定协会理事单位,选举产生孵化器协会组织机构。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加快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探索集聚社会力量推动孵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子,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间的培训、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改善和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为孵化器及科技创业者做好服务。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纳入我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两年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坚持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指标由孵化环境、孵化服务、孵化效率、社会效益、管理创新等要素组成。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