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10日锡政发(2014)3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3.10
- 实施日期:2014.03.10
- 文 号:锡政发(2014)3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以直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者《房地产租赁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开设立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登记,但是不得存在污染、扰民以及安全隐患等情形。
市(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集中的场地,作为上述企业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将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提交登记后不得要求增加不当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经鉴定的危房;
(二)违章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明确门牌号。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章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