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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户外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3日厦工商广(2014)1号公布,自2014年3月1起实施。


  • 颁布日期:2014.03.03
  • 实施日期:2014.03.01
  • 失效日期:2019.03.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  号:厦工商广(2014)1号

厦门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户外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一步建立户外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户外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户外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监管的力度,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和《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户外广告监管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和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设置、变更50平方米以下店招广告和5平方米以下单彩电子显示屏广告,应当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店招广告是指主要以依附于店面门楣,并且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中具体指标控制规定的范围的店面招牌。

  店招广告的内容包括:本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标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应当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广告样稿或者效果图。

  申请人委托广告发布者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应当提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同时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六条 对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无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3日内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备案。

  第七条 办理备案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提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即时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管职责。

  (一)对违反《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设置行为,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广告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陈旧、破损的户外广告,督促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主及时修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应督促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加强对由政府统一出资改造提升的店招广告的监管,对擅自改变广告规格、广告形式的行为,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工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监管店招广告实施办法》(厦工商广〔200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