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年2月27日鲁政办发(2014)11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4.02.27
- 实施日期:2014.02.27
- 文 号:鲁政办发(2014)1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科技厅)
为促进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对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
1.提供公共服务。以高新区为载体,健全“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工商、融资、担保、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创业辅导、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行政审批、综合协调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协同服务。
发挥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依托高新区成立小微企业专家顾问团,设立管理咨询、技术创新指导、融资服务和信息服务等专业委员会,为小微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高新区要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需求调查制度,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在技术、市场、融资、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需求,积极协调帮助解决。
鼓励高新区创办、引进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融资、信用评价等配套服务。
2.提供科技情报服务。依托省科技情报研究院科技文献共享服务系统、科技检索查新系统、科技信息推送服务系统以及科技报告共享系统,免费向小微企业提供国内外科技文献查询、查新检索、科技情报咨询、科技报告阅读、科技信息定制推送等服务,帮助小微企业确立技术发展方向,规避技术创新风险。
3.提供技术成果转移服务。加快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以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为依托,搭建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构建科技成果供方信息库和小微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健全网上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机制。免除小微企业上线宣传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促进小微企业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以物联网和信息服务为支撑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技术产权交易和托管平台,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措施,对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获得技术成果并在高新区产业化的小微企业,省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对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择优另行安排1万元资助。对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落实好国家确定的给予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构建省、市、重点行业三级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体系,打造区域特色和行业特色专利服务平台,集中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等服务。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维权援助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维权援助。向高新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派驻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在高新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重大科技经济项目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对小微企业申报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在现有资助的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
积极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高新区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评估服务、评议服务、信息服务、技术交易等中介机构,对引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园区的,择优给予10万元的奖励。率先启动建设鲁中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专利信息服务(济南)中心建设。
5.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向小微企业开放。发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作用,鼓励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完成规定公益服务任务前提下,面向小微企业开放使用。对应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所需费用,探索实行发放“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优惠支持,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可选择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开。
鼓励社会科技条件资源加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体系,把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纳入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检测、检验、标准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定期发布全省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和使用情况,对服务小微企业绩效突出的依托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56号)给予奖励或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补助。
二、加快小微企业创新孵化
6.加强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山东省创新创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以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及产业集群为依托,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专项支持为小微企业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要求,2015年完成全省30个高水平专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布局。
7.完善小微企业孵化创新体系。按照“基金+基地+基业”的发展模式,以满足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为目的,建设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逐步提升市场化运营水平和融资能力,引导相同领域企业、服务机构和创新资源协同创新,促进小微企业集群式发展,培育和壮大高新区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育现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争取更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行列。省科技厅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补助经费支持,同时严格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与专业化服务机构合作,以在孵企业为中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帮助在孵企业提高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创新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省科技厅每年选择10家绩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重点扶持。
三、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8.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到2015年,力争每个国家高新区至少建立1家科技支行,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机构,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根据需要,由高新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天使资金,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依托高新区建立省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库,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高新区及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为入库小微企业贷款融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降低申贷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搞好项目对接,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力争入库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水平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20%,上浮部分由省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形式酌情予以贴息支持。对入库的初创期小微企业,省科技厅每年择优选定100家企业,通过项目扶持方式予以支持。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到境内外上市融资或通过“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推动开展科技保险试点。
9.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各级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创投企业积极支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在现有科技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与有条件的高新区联合,采取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积极落实省级政府出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申报中央财政参股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面向进入成长期小微企业,充分发挥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中央财政参股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重点培育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参股投资。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投资3-5年后,通过管理层回购、第三方受让、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退出,退出资金滚动使用。
10.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面向进入产业规模扩张的小微企业,以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平台,通过与高新区、金融机构合作,放大担保授信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放贷力度,贷款利率上浮水平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的20%。充分运用中央和省支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各项政策,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人才服务
11.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人才支持力度。建立科技项目对科技人才成长的持续支持机制,实现创新能力、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有针对性向小微企业创新人才倾斜。对认定为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的小微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对小微企业中的优秀专业技术创新人才和优秀创业人才,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人才计划。高新区要积极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实行定向委托培养,为小微企业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高等院校、职业学院的实训基地,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12.鼓励创新人才向小微企业聚集。加强高新区创新产业技术联盟建设,鼓励小微企业加入创新联盟,支持联盟内骨干企业高端人才为小微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带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度,聘请有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担任“创业导师”,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企业发展、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对考核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科技特派员单位,在执行科技计划时予以优先支持。
13.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对于落实政策成效显著的单位,在科技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
14.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小微企业1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规定,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且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享受联合体2%-3%价格扣除。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省财政指定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办理融资担保。对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凭《中标通知书》向试点银行申请授信,试点银行要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准入门槛,并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国家级技术类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15.加强政策宣讲和典型宣传。围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对小微企业宣讲培训,发放科技政策明白纸、一览表。定期组织金融、管理等领域国内高水平专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定期组织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技术、财务人员培训班,规范小微企业财务核算。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小微企业典型成长历程和创新创业成就进行全方位系列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
16.建立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跟踪调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技调查统计制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重点围绕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技术交易等科技创新要素的动态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发展动态、行业预警分析等信息,为小微企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成效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全省高新区人才工作考核,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布局的重要参考依据。
17.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建立省、市科技部门与高新区联动机制,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布局和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计划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组织开展扶持小微企业试点示范。各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资源配置、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势集成和政策的配套联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发挥桥梁作用,促进信息互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