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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26日财法(2014)2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2.26
  • 实施日期:2014.02.26
  • 文  号:财法(201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行政审批管理,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等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目录实施审批。我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审定,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今后,部内各单位不得在公开的项目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此外,对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涉及财政职能的审批项目,部内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实施审批,切实履行财政职能。

  二、进一步优化管理保留的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审批标准和规则,规范审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裁量权。研究运用科技手段,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以便于审批对象申请、查询。

  三、确保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单位要落实到位,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项目,不得以备案、核准等形式变相继续实施审批。对下放的项目,部内单位要研究承接配套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衔接。对移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扶持、指导、监督,促进行业规范自律管理。

  四、加大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加强审批事项信息公开。部内单位对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本单位网页进一步公开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是否收费等内容;根据各单位公开情况,再通过我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汇总公开。二是加强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信息,及时在我部门户网站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公开。三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单位要积极推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公开工作。

  五、进一步研究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各单位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目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力度。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或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