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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年2月25日厦工商综(2014)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2.25
  • 实施日期:2014.02.25
  • 失效日期:2019.02.25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  号:厦工商综(2014)3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顺利实施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便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商事主体。

  第三条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填写并公示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度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包括:

  (一)商事主体的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

  (二)投资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三)商事主体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纳入隶属企业资产状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信息仅包括前款第(一)、(四)项内容。

  第六条 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因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确需修改的,商事主体应当通过信息平台,采取对照的方式将修改年度报告的时间、理由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规则,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对未如实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九条 对于已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以信用分类为依据,确定年度报告抽查比例。

  信用分类为AA级以上的,不抽查年度报告;信用分类为A级的,按不低于0.5%的比例抽查年度报告;信用分类为B级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抽查年度报告;信用分类为C级的,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年度报告;信用分类为D级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年度报告。

  第十条 商事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于抽查年度报告:

  (一)近三年信用分类连续为A级以上(含A级);

  (二)上年度已被抽查年度报告且未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不实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举报,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监管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从商事登记簿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推行由商事主体的联络人具体办理公示年度报告事项的制度。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格式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无需缴纳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