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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月26日青政办发(2014)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1.26
  • 实施日期:2014.01.26
  • 文  号:青政办发(2014)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要求,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实现更多劳动者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

  (二)工作目标。2014年至2018年,全市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8万人,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每年城乡新增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二、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政府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10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政策和创业工作需要确定资金规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鉴定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四)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本级及各区、市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五)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2014年年底前,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增加到8亿元,各区、市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2000万元。从2014年起,全市各类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给予全额贴息。允许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创业者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本级及各区、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所需资金,可从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六)加强创业就业载体建设。各区、市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加快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区和创业加速器,重点扶持科技型和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的创业项目。各区市、各部门要做好各类创业载体服务功能的衔接,鼓励孵化成功的创业企业入住中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对认定为山东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园区的,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奖补。加强市级创业载体建设,扶持建设1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至3处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示范)园、2处市级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岗位对接、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与鉴定、创业孵化等一体化服务,对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根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和入驻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就业创业服务人次,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补。规划建设青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大对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中心)、创业园区、博士创业园、海洋人才创业中心、青岛创业大学的扶持力度,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补助。

  (七)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启动创业型街道(镇)、社区创建工作。各区、市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对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型社区可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积极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社区的,各区、市可参照省级标准给予一定奖补。市政府按照各区市创业型城市建设情况和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数量,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各区、市一定奖补。

  三、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八)完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根据实训成本和实训合格人数给予基地实训补贴。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紧缺的高技能人才,评选认定10个市级金蓝领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评选认定20个基础设施强、师资配备好、促进就业作用明显的培训机构为市级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按照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以上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十)创新培训模式。积极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培训模式,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组建职业培训联盟,对通过联盟方式开展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实现“招工即招生、入学即就业”的,根据培训合格后定向(订单)就业人数,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奖补。

  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十一)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市政府青政发〔2013〕22号文件,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人员就业创业税收减免政策执行到位,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

  (十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属地化就业管理责任,促进当地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建立项目招商就业评估机制、建设项目与失地农民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安排和实施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在项目审批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人员招聘、岗位对接、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失地农民,当地政府要在征地前做好就业安置方案,征地后通过各种渠道帮扶就业,启动培训计划,保障失地农民充分就业。加强就业目标考核,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府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区市就业指标在科学发展考核中的比重,每年分解下达就业目标任务,定期通报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十三)强化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创业师资队伍培养,建设创业就业培训名师队伍。建立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全程指导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市财政对创业师资培养、创业导师指导服务和创业项目征集给予补助。

  (十四)创新信息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载体功能,整合信息资源,构建覆盖城乡的创业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创业就业数据共建共享。2014年年底前实现集窗口服务、网上服务、移动服务、自助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就业服务新模式。市财政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

  (十五)积极促进就业公平。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推进就业机会平等。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