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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年1月10日新政发(2014)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4.01.10
  • 实施日期:2014.01.10
  • 文  号:新政发(2014)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经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13项,调整19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

  二、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将实施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三、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须经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附件1:取消的事项(13项)

  (一)煤炭工业管理局(2项)

  1.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煤炭法》

  2.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煤炭法》

  (二)教育厅(2项)

  1.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设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2.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

  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四) 盐务局(1项)

  1.制盐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通信管理局(1项)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设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六)林业厅(4项)

  1.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设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出口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设定依据:《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2〕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七)地税局(1项)

  1.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设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八)地震局(1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2:调整的事项(19项)

  一、经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事项(18项)

  (一)盐务局(1项)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二)环境保护厅(1项)

  1.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三)交通运输厅(1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设定依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

  (四)民委(宗教局)(1项)

  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文化厅(5项)

  1.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3.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六)文物局(1项)

  1.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许可

  设定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1.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设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注:此项为“特殊药品(含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的子项

  (八)农业厅(1项)

  1.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

  (九)畜牧厅(3项)

  1.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设定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2.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3.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动物防疫法》

  (十)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3项)

  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农业厅)

  设定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9号)

  2.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畜牧厅)

  设定依据:《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3.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林业厅)

  设定依据:《种子法》

  注:此3项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的子项

  二、国务院规定由自治区级下放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部门实施的事项(1项)

  (一)财政厅(1项)

  1.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