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厦工商综(2013)12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 颁布日期: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失效日期:2019.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 号:厦工商综(2013)12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和注册官登记权限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质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内资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
(一)市工商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包括:
1.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商事主体(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2.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3.厦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商事主体,以及该商事主体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商事主体;
4.其他应由市工商局登记的商事主体。
(二)区工商局商事主体登记权限包括:
1.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商事主体;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3.各类商事主体分支机构。
(三)下列事项区工商局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外;
3.个体工商户,其中台湾居民(农民)、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除外。
属于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内的,经申请人申请,市工商局可以个案授权区工商局登记。
(四)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在辖区范围内,以翔安区工商局名义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市工商局名义登记其他商事主体。
二、确定外资商事主体登记管辖权
(一)市工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外资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
(二)市工商局委托集美区工商局、海沧区工商局、同安区工商局、翔安区工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处初审或者核准各自管辖区域内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1.初审事项包括:
(1)设立和注销登记;
(2)经营范围备案;
(3)经营场所备案;
(4)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合并分立;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
(6)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类型变更;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入伙登记和退伙登记。
2.核准事项包括初审事项以外的其他登记事务。
(三)市工商局委托以上单位初审的,被委托单位通过远程核准业务系统上报市工商局核准。市工商局委托以上单位核准的,被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权限以市工商局的名义核准登记。
(四)对市工商局委托初审或者核准的,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商事登记。
三、象屿保税区工商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以市工商局名义登记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除外)。
留学人员申请登记的商事主体和在软件园二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以市工商局名义登记。
四、实行企业注册官“一审一核”制度和“独任审核”制度
(一)下列内资商事主体登记事务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1.经营范围包含前置许可项目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
2.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公司)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合伙企业新增或减少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5.上市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下列外资商事主体登记事务实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制度:
1.设立和注销登记;
2.经营范围备案;
3.经营场所备案;
4.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合并分立;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
6.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类型变更;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入伙登记和退伙登记。
(三)未取得注册官资格的工作人员受理的登记事务,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四)实行“一审一核”制度外的其他登记事务,均可实行注册官“独任审核”制度,由注册官在规定的业务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受理、审核、核准职能。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实行企业注册官一审一核制的通知》(厦工商企注〔2008〕1号)、《厦门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厦工商企注〔2010〕9号)
自本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