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厦工商综(2013)1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失效日期:2019.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 号:厦工商综(2013)11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顺利实施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便商事主体换领营业执照,规范商事登记机关的换照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了《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商事主体换领营业执照,规范商事登记机关换照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换照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不收取换照费用。
第三条 2013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市核准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四)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五)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六)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七)个体工商户(含香港、澳门、台湾在本市申请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按照原有登记管辖权限实施换照工作。
第五条 申请换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发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换照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事登记机关当天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换照时未备案联络人的,应当依法办理联络人备案后,商事登记机关再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期限届满的,应自行延长经营期限后,再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或备案后一并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九条 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的,不予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或者验照的,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时,可以申请补办年度检验或验照。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新旧登记工作的衔接,2014年2月28日前新旧申请材料可以同时适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