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3年12月21日辽政发(2013)42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2.21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文 号:辽政发(2013)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五、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六、将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本试行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