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
2013年12月15日陕政发(2013)50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2.15
- 实施日期:2013.12.15
- 文 号:陕政发(2013)50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2013年10月25日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为原则,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降低社会创业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名称中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求保留原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原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改制后的企业名称;从原单位剥离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简称。企业法人有两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其名称中可以登记“集团”字样。市、县级工商局可以受理冠“陕西”字样企业名称核准申请。
(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权属证明确有困难的,可只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三)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市场主体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新兴行业经营范围可以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
(五)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许可审批项目中的27个项目(目录附后)继续作为前置许可项目,其他前置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后置许可项目。涉及后置许可项目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登记机关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凭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经营”。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已取得审批的许可经营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许可证明文件;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七)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可依申请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允许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用其居住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
(八)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九)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林)场登记注册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林)场”字样,家庭住所可以登记为家庭农(林)场住所。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场所有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家庭农(林)场。家庭农(林)场可以兼营相应的农(林)场休闲观光服务。
(十)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市场主体设立、注销登记和出资人、股权、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登记继续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程序,其他事项登记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
(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除国务院现行规定仍需审批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许可审批、登记事项适用本意见。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出资在陕设立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
(十二)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的黑名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十三)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按照简政放权原则,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限。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以市场主体自愿申报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全省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有效衔接,构建服务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取消、下放、合并”的原则,继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凡是能交给下级政府部门审批的,一律予以下放。
(三)制订后续配套监管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手段,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和改革后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调整优化登记流程,修改完善业务软件,开展相关培训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与新制度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工商局具体负责改革推进实施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确保改革期间监管不断档;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二)明确任务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订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技术标准及运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系统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会同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修订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省编办负责督促有关方面对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省监察厅负责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三)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此前省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继续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项目(27项)
1.供电企业审批
2.盐资源开发、制盐企业审批
3.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审批
4.电信业务经营审批
5.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6.燃气经营审批
7.成品油经营审批
8.民用枪支制造、销售审批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审批
10.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审批
1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审批
12.医疗机构审批
13.药品生产、经营审批
14.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审批
15.电影制片审批
16.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17.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核
18.出版物总发行审批
19.音像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审批
20.著作权涉外机构审批
2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
22.金融机构审批
23.典当行审批
24.期货公司审批
25.交易所审批
26.烟草制品生产审批
27.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企业)及外国(含台港澳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