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2月7日陕政发(2013)4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2.07
- 实施日期:2013.12.07
- 文 号:陕政发(2013)49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一律取消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的,不设前置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2.坚持精简下放原则。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优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基层政府。
3.坚持简化优化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配置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实行“阳光审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侧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能够解决的事项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逐步研究解决。
5.坚持加强监管原则。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把该管的事切实管住管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
二、工作目标和清理范围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重点解决部门权界不清晰、职能配置不科学、审批流程不规范、审批行为不透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做到该放的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必须管住管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力争到2015年使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使我省成为审批事项少、审批效率高、收费标准低、服务质量优的省份之一。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评估、认证、登记、年检、验收、确认等管理事项。清理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三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四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认定。五是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
1.全面摸清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底数。要将各部门和单位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新闻媒体上统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汇总形成《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锁定行政审批项目总数。今后,凡未列入《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实施,违规审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2.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清理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按照本届政府任期内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时间表和路线图,分批次提出取消、下放的意见建议报省审改办,经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并在《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中予以删除。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项目,抓紧建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制度,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审批行为程序化、法治化、信息化、公开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明示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兑现时效承诺、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行政责任。
4.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对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收费标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网络全程监控、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督办等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5.健全后续监督办法和配套措施。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科学合理地配置部门行政审批权,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提出精简意见,对《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二)责任分工。
按照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确定责任分工如下:
负责实施行政审批的省级部门:是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和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及时提出取消和下放的意见,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公开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部门、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核标准、收费项目等,规范审批行为和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降低收费标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省编办(省审改办):是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承担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运作程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效果进行全程监控。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取消和下放意见进行合法性把关;研究提出我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的措施和办法,规范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和实施;提请立法机关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意见,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省工商局:负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
省公务员局:负责清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省政府新闻办:配合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新闻媒体公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新闻宣传工作。
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中小企业局、省社科院、省民政厅等部门:根据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国有企业负责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中小企业主、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拟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建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按照中、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制订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效果。各地要参照中、省做法,尽快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妥推进。为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工作衔接顺畅,各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处室应切实负起责任,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好牵头作用。
(二)加强协调配合。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各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落实责任。省审改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沟通与交流,采取走访、座谈、研讨等有效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意见,及时总结各地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强化指导检查,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将行政审批事项分解、拆解或者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审批,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阻碍改革进程。省审改办要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设定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