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3年11月19日新政办发(2013)13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实施日期:2013.11.19
- 文 号:新政办发(2013)13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技术创新的战略部署,不断优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大力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全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自治区全社会创新意识还比较薄弱,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研发投入偏低,创新人才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不多,尤其缺乏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新时期、新阶段,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环节,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新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要把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作为事关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紧密围绕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形成长远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积极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企业主体、政策引导、重点突破、总体提升”的原则,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促使企业成为决策、研发、投资的主体和利益分配、承担风险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努力开创技术创新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建有研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0.8%;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建设一批产学研示范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关键技术,新产品产值率达到6%;建设一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到2020年,建立起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建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规模与品牌位居国内领先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点任务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1.建立企业创新发展指数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结果,引导企业不断深化自身改革,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的需要,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强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技术、产品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2.制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导向标准。加强分类指导,制定分行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导向标准,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推进研发项目经费后补助工作,鼓励企业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
3、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
(二)引导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4.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发机构。鼓励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高新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企业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和到区外设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建立研发机构的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金融办)
5.鼓励区外企业在疆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科技招商工作,在引进大企业、大项目的同时,要大力引进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外地企业和高校院所来疆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推动其与新疆企业、高校院所的技术交流合作或共建研发机构,鼓励其在新疆实施创新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6.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引进优秀科技人才,购置先进研发设备,开展前沿先导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支撑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三)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7.建立完善推进产学研合作机制。发挥自治区企业技术进步(产学研)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推进产学研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自治区产学研信息网站服务平台。建设一批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
8.鼓励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企业牵头整合国内外科技力量,以项目联合攻关、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创办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
9.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源头支持。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共同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推动高校院所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前沿先导技术支持。鼓励高校和企业共建学科专业、共建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和“双导师”制。支持高校院所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面向市场转移科技成果,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
(四)支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项目。
10.鼓励企业加快技术产品更新换代。编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指南,设立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计划,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企业发明专利倍增行动,引导企业加快技术产品更新换代,延伸产业链,向技术升级和产品高端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11.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编制国内重点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引导企业筛选并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设立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专项计划,加大对企业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五)大力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2.鼓励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引导企业编制创新发展规划,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技术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开展超前研发和技术储备。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较强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
13.支持创新型企业引领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型企业制定技术发展路线图,设定技术发展阶段性目标,开展产业前沿先导技术研发。鼓励创新型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并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
(六)支持企业开展多元化创新活动。
14.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工作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创建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引导企业贯彻国家、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制具有自主创新技术的标准,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专利开发、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经信委、科技厅)
1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将优势技术和关键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和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区企业转化与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工业项目和配套任务,推进军民高新技术双向互动和融合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质监局)
16.鼓励企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大力培育企业创新文化,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发职工的内在潜力。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比武、技术协作及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大力开展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七)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7.大力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推动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电子商务、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撑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
18.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搭建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难题的供需对接、发布与交流平台,加快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科技创业孵化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引导和鼓励高校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采取共建方式投资,在高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转移中心,支持社会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合理收费方式向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经信委)
(八)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19.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广泛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帮助企业引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内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研究制定企业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人才平台,强化企业培养、引进、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20.鼓励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集聚。健全人才流动机制,着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导向,引导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鼓励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到企业工作或创办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经信委)
四、完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一)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
1.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中长期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股权激励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新疆证监局、经信委)
2.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可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3.鼓励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企业挂职。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政机关人员挂职计划时,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党政机关高学历人员到中小企业挂职,挂职期为2年,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职务竞聘考察的主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4.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将“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更名为“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从2014年开始,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机构建设、产学研联合攻关、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等技术创新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
5.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一是实施分阶段支持方式,根据企业制定的技术发展路线图,按项目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分阶段持续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产业前沿先导技术的研发。二是开展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
6.加大国资收益支持力度。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增强创新动力,落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推动国有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体系。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每年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主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
7.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依法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指导企业根据规定开展研发项目立项,合理归集研发经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科技厅)
8.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
(三)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9.加快高校院所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建立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转化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改变片面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专利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晋升直接挂钩的做法。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引导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创办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10.加快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高校可按70%的比例、科研院所可按4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
11.支持企业承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院所组成创新团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对企业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开辟审批、核准、备案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
(四)支持企业开拓新产品应用市场。
12.鼓励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不断延伸产业链,向产业高端化发展,对通过自治区级以上鉴定的重点新产品在试产试销期(2年)内,根据新产品实际销售额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
13.培育新产品推广应用市场。定期公布自治区新产品目录,组织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对用户购买并实际使用新产品目录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制定完善财政资金采购新产品政策,将重点新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推进全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合推进机制,加快制定落实各项重点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各地州市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措施。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政府)
(二)加强监测评估。
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调查统计制度,将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范围,对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信委、科技厅、各地州市政府)
(三)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要加强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充分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