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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11月15日津政办发(2013)9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1.15
  • 实施日期:2013.11.15
  • 文  号:津政办发(2013)9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改革和优化环境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和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制定中介机构监管措施,强化对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真解决其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效率偏低、收费标准不公开透明等问题,着力推进中介机构规范运行、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健康发展,使中介服务适应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重点开展“三清理、三规范、三提高”。具体内容是:

  (一)三清理。一是清理资质资格。对有关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资质资格普遍清理,包括填报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特别是所从事专业的技术力量等情况。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将中介机构纳入有效管理范畴。二是清理收费依据。理清有关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现状,凡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无明码标码收费的,都要坚决进行整改。三是清理服务规则。理清有关中介机构的服务定位,纠正将专业服务变为变相审批的行为,纠正有关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利益挂钩的现象,纠正中介机构提供审批要件人为形成“关卡”的问题,整顿清除行业不正之风。

  (二)三规范。一是规范服务时限。有关中介机构要细化服务项目,简化服务工作流程,按照高效服务的原则,明确各类服务项目的完成时限。二是规范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收费要行之有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中介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三是规范服务行为。要研究制定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推行诚信服务、上门服务和便捷服务,引入市场公开公平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诚信管理制度。

  (三)三提高。一是大力提高服务效率。有关中介机构要建立内部效率管控制度,切实解决中介服务项目耗时长问题,使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的办事服务效率实现大幅提升。二是大力提高服务质量。有关中介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定合理收费制度,规范合同文本及具体服务行为,切实提升整体服务质量。三是大力提高专业水平。有关中介机构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使专业水平适应任务需要。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信用等级和社会评价制度。

  三、工作步骤

  开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推动整改、立行立改。从2013年11月份开始,至2013年底前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召开会议(11月中旬)。召集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会议,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海洋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等27个部门,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制定方案(11月下旬)。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本行业中介机构会议,动员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三)自查自纠(12月上旬)。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三清理、三规范、三提高”要求,有关中介机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自查自纠,建章立制。

  (四)检查验收(12月下旬)。有关中介机构要撰写自查自纠和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填报本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天津市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信息表》,并将自查自纠和清理规范工作报告和《天津市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信息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天津市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信息表》并送市审批办,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行全市统一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有关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分行业进行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自查自纠,解决存在问题。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针对社会反映突出的效率、收费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中介机构要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解决,取得实效。

  (三)加强行业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清理规范为契机,查清本行业中介机构底数,建立台账,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动态管理。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打破中介垄断,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开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四)延伸审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要把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对中介机构提供行政审批要件的情况,审批部门要实行跟踪锁定,制定限时办理的措施。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从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做起,将审批环节延伸到对有关中介服务的效率管控,逐步深化“一条龙”服务机制,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五)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诚信建设。充分发挥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的“一屏通”作用,对行政审批中涉及提供要件的中介机构,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服务时限、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承诺等上网公布,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天津市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信息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