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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申报评审办法

  2013年11月14日粤人社规〔2013〕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1.14
  • 实施日期:2013.11.14
  • 失效日期:2018.01.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  号:粤人社规(2013)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相关规定,省每年组织评选一批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以一次性资助。为保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标准分为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三个档次。

  第二章 申请人和申报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毕业后三年内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二)申请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作为经营者从事个体经营。

  (三)申请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30%.(四)申请人未获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发展前景良好;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效益良好。

  (二)已按规定在广东省内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依法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团队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未获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格初审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9月30日前(2013年申报和评审时间另行发文确定,下同)向项目注册登记地所在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省级注册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毕业学年在校高校大学生可向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各高校统一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报送。各县(市、区)和高校材料应于10月31日前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书(附件2)

  (三)申请人(属团队创业的包括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简历。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

  (五)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出资证明复印件。

  (六)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其中,第(一)、(二)、(三)项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第(四)、(五)项须同时提供材料原件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含辖区内高校)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于11月10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材料及《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和省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由5或7名专家组成,承担评审具体工作。

  第九条 评审要素包括申报项目的经营业务、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组织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承受力、以及带动就业等情况。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五章 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应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资助对象从接受资助起三年内,按年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必要时对《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书;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汇总表;4.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评审要素),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