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
2013年11月6日温政办(2013)17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1.06
- 实施日期:2013.11.06
- 文 号:温政办(2013)17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更多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
(一)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着力优化挂牌企业资源库,按照“优选一批、股改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培育梯队,争取到2015年累计实现“新三板”挂牌企业25家。
(二)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温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优惠扶持政策
(一)对于成功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2〕87号)及《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建设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13〕53号)规定给予支持。改制完成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为准。
(二)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陆境内IPO和境外上市的,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统一执行。其中,各阶段性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优惠申请和审批流程
企业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半年内提出申请,由所属区域金融办初步核查后,报同级财政审核。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另有协议约定的企业,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原则补足差额。
挂牌企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条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享受申请报告;
(三)企业与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二)申请优惠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区及市级功能区,市本级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涉及奖励和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级企业“新三板”挂牌涉及奖励和补助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增量分成比例分级承担。
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对“新三板”挂牌的具体实施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达到或超过市级制定的“新三板”挂牌目标任务的,市政府给予嘉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