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杭政办函(2013)18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0.29
- 实施日期:2013.11.29
- 文 号:杭政办函(2013)18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中小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企业发债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是拓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调整融资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引导中小企业发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确保中小企业发债融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开展企业培训,邀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和具有发行承销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讲授发债条件、程序等事项,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掌握发债工具的使用。
三、建立多方协同的合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发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培育、储备和推荐等工作,建立拟发债中小企业资源库;要加强与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协助做好发债工作。对区域集优债项目,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重视与中债公司等平台的对接,积极采用增信保证基金等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多方协同推进发债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给予发债企业适当补贴。2013—2015年期间,中小企业发行以下债务融资工具且实际发债额度单户单次不超过3亿元的,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发行金额的0.1%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按发行金额的0.2%给予费用补贴,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40万元;两家以上中小企业集合式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且未由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发行金额的0.25%给予费用补贴,单户单次补贴金额的最高上限为50万元。
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从发债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各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按年度受理并予审核。
五、给予金融机构适当奖励。在前述债务融资活动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主承销服务且当年度达到5笔(含)以上的在杭金融机构,该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承销中提供创新服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区域首发、行业首发的原则,优先推荐申报当年度的杭州市金融创新奖评选。
奖励资金从市金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金融办按年度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六、给予担保机构适当奖励。在我市中小企业前述债务融资活动中提供担保增信(与财政性基金合作增信的除外)或反担保服务,且担保费率在1.3%以下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金额的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多家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服务的,按各自担保金额分配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从市经信委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经信委按年度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七、做好后续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关注发债企业的经营动态,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衔接沟通,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防范、应对和化解企业潜在的风险。各地应每季度向市金融办报送支持中小企业发债的工作情况。
八、本通知所指中小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