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2013年10月24日浙政办发(2013)13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0.24
- 实施日期:2013.10.24
- 文 号:浙政办发(2013)13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行为
(一)清理规范服务项目。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与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地政府和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由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牵头编制全省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编制本地的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各级政府应将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
1.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4.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听证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调整完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市场化运作步伐
(一)积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脱钩改革。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分类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已划为生产经营类并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转企改制;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职能的,应予以转制;对市场不成熟或市场承接能力有限,特别是提供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一时难以剥离中介职能的,其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方案,并明确剥离期限;法律法规规定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中介机构改革稳步推进。
(二)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特别是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快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
四、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出台中介机构信用评定办法,按照行业分类的原则,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名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或处罚外,对其执业人员也要依法惩处并实行执业禁入。要依托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采集并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不得向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加强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有关信用记录、处理结果通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行业特点,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积极探索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中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要逐步实施会员制度,从低收取会费,减轻中介机构负担。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任职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五、积极探索服务创新
(一)积极探索建立综合审查机制。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应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多头管理、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将多道分散的审查环节整合为综合性审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具有区域共性特点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建立区域性综合评估(评价)机制,实行同一区域一次评估(评价)、共用结果。
(二)积极探索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为提高审批效率,可按照试点先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探索开展“形式审查制”试点。中介机构可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并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可对经中介机构初审的符合要求的审批事项实行“先批后审”,并建立复审、处罚等监管制度,强化批后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
六、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审改机构要会同法制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中介服务项目;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编制管理、财政等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转企改制、脱钩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大考核力度,将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列入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