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13.10.21
- 实施日期:2013.11.01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