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2013年10月10日杭政办函(2013)17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2月31日杭政办函(2014)16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将本文废止,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3.10.10
- 实施日期:2013.09.01
- 失效日期:2015.01.31
- 时 效 性:失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杭政办函(2013)17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带动就业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我市“国家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全国创业先进城市”的引领示范效应,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继续走在前列。着力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全面完成第二轮杭州市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并制定出台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
(二)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综合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转让”,实际经营中可突破主业限制,按市场需求和公司能力扩大经营范围(涉及需申领许可证或需先批准的除外)。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在校区租房或在大学生创业园创办公司,凭校方或创业园管理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即可办理登记;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四)落实财税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期为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可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其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加强杭州市网尚创业园建设,打造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创业平台。
(六)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力度。鼓励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网上创业培训、SYB创业培训、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导师资源,为有创业意愿、服务需求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和帮带服务。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争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各区、县(市)全覆盖,积极争创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七)加强创业教育。在市属高校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通过普及和重点相结合的方式,把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创业教育教学内容以教授创业知识为基础,以锻炼创业能力为关键,以培养创业精神为核心。加强创业教育条件保障,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加强实践教学,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战训练,进一步提高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优化创业服务。积极实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引入高端师资,组建精英顾问团队,对培育对象进行系统扶持培育。实施“创业精英助推工程”,启动“海大基金”、“涌泉计划”扶持项目,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和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发展。实施“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师友计划”,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个性化指导。加强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建设,通过推进“导师带徒”、青年网商创业行动等举措,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免费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结合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强化有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加快提升优势传统产业,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开发就业岗位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用人单位,只能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我市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市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应确保其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享受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比例承担。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在其中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全面落实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项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三、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及早就业
(一)推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市内外高校毕业生在市区求职地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后,允许其纳入市区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纳入充分就业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目标考核,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完善实名制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季报督查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二)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着力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发挥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多渠道发布就业信息,鼓励支持校企对接,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进一步推进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强化就业援助。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市属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断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实名制就业跟踪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月度回访、动态管理、跟踪回访等制度,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一次就业指导、二次就业推荐、三次就业信息等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服务。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对愿意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确保落实岗位。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四)实行积极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对普通高校本科及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政策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
(一)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改革。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科学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围绕创新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指导市属高校进一步理清办学定位。结合推进以服务经济为引领、十大产业为主体、创新型经济为特色的杭州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人才需求,加强与重点产业相关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加强实践、实习、实训教学,着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基层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及时发布培训政策,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程序、办法等信息,做好高校毕业生培训需求的摸底调查和培训的校企对接工作。结合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完善培训补贴职业(工种)项目,扩大培训项目范围。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依托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等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鼓励校企对接,开发定向培训项目,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三)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和见习训练工作。继续实施企业实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服务外包培训、信息化实训等实训项目,引导各实训责任部门开发以十大产业为重点的大学生创业实训项目,扩大实训规模,提高实训质量。以优化见习岗位结构、深化见习训练跟踪服务为抓手,强化见习训练规范管理和过程监管,重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做好实训、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实训、见习基地,提高实训、见习岗位质量和专业技术含量。
五、依法保障就业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以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年龄、民族、户籍、学历等条件。加强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监管,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二)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建立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增强招考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着力推动、抓好落实。要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创业型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拉动作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努力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训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人力社保、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教育部门要指导市属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管理工作,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校内公示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企业注册登记、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协助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发挥群团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可以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