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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2013年9月17日筑府办发(2013)83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9.17
  • 实施日期:2013.09.17
  • 文  号:筑府办发(2013)83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规范财税征管秩序,促进各区之间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黔府发〔2013〕9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筑府发〔2013〕3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辖各区企业税收征管秩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关于税收归属的以下规定: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共同做好税收收入征管工作。对调整、变更较大,影响市区收入格局的,由工商、税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工商、税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和征管转移手续。对难以确定收入级次的,属地税务部门应及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予以确认。

  (二)各区收入范围按各区行政区划和属地原则划分,个别行政区划难以明确划分的特殊地域或按现行行政区划不便于税收征管的地方税收,先缴入市级金库,再由市财税部门按照本意见明确的分享比例进行划分。

  (三)各区应大力加强向市外、省外、国外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区级经济社会发展,增加贵阳市的总体经济规模,市区范围内相互引进的企业及原存量企业搬迁、重新更名注册的,不属于招商引资范围,不得享受区级出台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区与区之间正常迁移的企业,原则上区级收入基数留在原所在区,增量部分按本体制执行。

  二、为确保各区新旧财政管理体制基数准确,过渡顺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按照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以2013年3月20日省正式通知调整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为时点,以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户数为基数,2013年3月20日至7月1日期间变更注册的除金融企业外的市级下划企业全部划转回原注册地进行工商登记和税收征管。

  三、市级财税部门将在一个半月内研究出台市辖区内跨区域经营企业的税收分配办法,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辖区内跨区域经营企业一律按新的税收分配办法执行。

  四、新的财政管理体制正式实施后,企业生产经营地点发生重要变动需要进行注册变更和税收迁移的,按正常程序申请办理。

  五、各区在市辖区内跨区域经营企业税收分配办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税收归属仍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涉及税收一律先行收归市级财政,待情况明确后再根据有关办法和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