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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2013年7月29日财税(2013)52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29
  • 实施日期:2013.08.01
  • 文  号:财税(2013)5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