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7月27日湘政发(2013)2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27
- 实施日期:2013.07.27
- 失效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 号:湘政发(2013)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经济工作要求,妥善应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为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现就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抓紧制定和完善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轻工食品、节能环保、石油化工、钢铁有色等重点产业发展方案,成熟一项推出一项,争取2013年内全部出台。(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2、实施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产业倍增计划。制订实施园区主导产业指导目录,培育壮大园区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附加值,加强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对接和协调,引导产业向园区集聚,引导园区企业创新,落实赋予园区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政策,提升工业发展空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3、落实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的实施意见,出台我省应对和化解产能过剩总体方案。综合运用电价、环保等相关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4、推进重点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联合、股(产)权转让、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带动中小企业上下游配套。(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
5、培育新的增长点。采取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力度,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重大研发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对获得国家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地实行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6、建立重大产业项目联系制度。明确牵头省领导和部门单位,定期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将产业项目作为年度重大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7、加强产业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围绕主导产业制定配套产业项目表,抓好产业链招商。(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8、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优先推荐重大产业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整合省内涉企专项扶持资金,对重大产业及其配套项目,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利用清洁基金地方财政委托贷款。(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三、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
9、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缴税暂有困难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地方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过渡办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积极争取扩大分时电价价差,鼓励企业使用低谷用电。支持开展直供电试点。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省物价局、省经信委)
11、加大省内产品政府采购。鼓励公务用车、出租车、工作用车(含客车、工程车、专用车)、节能环保设备产品及服务、药品及医疗设备和器械,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保障性住房等工程所需原材料、设备、机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内企业产品。(省财政厅)
12、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宗物资采购单位、大型商场及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互购互销合约和合作机制。组织多种形式的产需对接、专题推介、品牌展销等节会活动,促进省内重点骨干企业间的对接合作,扩大省内品牌市场影响力。(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13、支持优势企业“走出去”。积极争取将广东省内跨境快速通关改革范围延伸至我省。鼓励大型贸易平台加快发展。加大保税功能平台建设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贷、出口信用规模,加大企业重大项目“走出去”的补贴力度。(省商务厅、长沙海关)
14、缓解粮油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困难。积极帮助粮油食品加工企业扩展市场、消化库存。支持龙头企业调整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高粮油产品竞争力。加强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提高市场占有率。(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保障
15、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对一次性供地有困难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供地的方式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一次性缴纳暂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重点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在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园区产业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可申请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实行阶差式补贴,鼓励企业采用零增地技改等方法,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使用效率。(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6、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发行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贷投组合债等品种创新,加大对中小实体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为重点企业开展债券发行、承销和结算业务。完善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库,加大险资入湘力度。制定“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政策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加大对我省金融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核和奖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17、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及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融资奖励、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等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银行机构改善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融资服务;积极发展仓单质押、订单质押等供应链融资模式,拓宽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综合考虑自身资金成本、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灵活确定贷款利率,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执行基准或下浮利率,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8、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属于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服务政府指导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减少各类涉企评比表彰活动。(省优化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就放”的原则,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试行并联审批、打捆审批和分批次集中审批。(省监察厅)
20、引导扩大民间投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6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民间投资指导目录,推出一批示范性项目。(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定期自查,将落实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