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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年7月22日兰政办发(2013)18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7.22
  • 实施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2014.07.22
  • 时 效 性:失效
  •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兰政办发(2013)18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财政局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我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大批复,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市级承担的60%的专项资金和市本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扶持范围。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的初创微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审核县(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税收奖励资料。

  第六条 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贷款支持。

  资金补助:初创微型企业实际货币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后,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税收奖励:初创微型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缴纳多少,奖励多少”的原则,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对单个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贷款支持:对资金数额需求较大且项目前景好的微型企业,经审核后,由承办银行提供贷款或由市、县(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由银行进行贷款,贷款或担保数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市级与县(区)财政按照“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和清算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向市财政上报下一年度市级60%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县(区)上报的计划编制预算,按季向县(区)预拨补助资金,年底进行清算。

  县(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的文件;

  二、市、县(区)工信部门审核确认的初创微型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县(区)财政部门已拨付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汇总表、明细拨款单及真实性证明;

  四、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税收奖励资金拨付程序。由县(区)财政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税收奖励资金,并提供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县(区)财政拨付至申报企业基本户。

  第九条 贷款支持程序。由微型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贷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和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初创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优先推荐和担保贷款。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抽逃财政补助资金及税收奖励资金的微型企业,将收回专项资金,并对以后年度的各类项目申报一律不予受理,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县(区)本级承担的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对挪用、挤占市级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不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县(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市政府督察室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兰政发〔2013〕49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初创人员的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工作,积极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兰州市微型企业发展,结合兰州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均可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办法》(兰政发〔2013〕76号)的个人进行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规定范围内的小企业贷款。

  第二条 扶持项目

  1、对有创业意愿的上述人员开展免费创业能力培训;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参加创业培训申请条件:

  依据《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进行免费创业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就业部门登记备案,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回乡创业带头人和农村妇女持户籍证明)。

  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规定范围内的小企业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以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创业培训申请程序

  1、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复转军人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从事营业的持营业执照、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等相关材料到兰州市确认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报名。

  2、创业培训机构对报名培训人员进行条件审核和人员筛选。

  3、填写《创业培训申请表》。

  4、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并完成《创业计划书》。

  5、向培训合格人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必须件。

  6、整理完善培训班相关资料,申报培训补贴资金。

  7、向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咨询服务等创业后续跟踪服务。

  (二)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乡镇街道复核、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具体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到住所地或经营地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贷款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相应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应认真调查,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了解真实、准确后予以推荐。并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发放、后续跟踪服务以及贷款回收等工作。

  3、乡镇街道对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存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加盖公章后推荐县区贷款担保机构。

  乡镇街道从接到申请到完成调查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4、县区担保机构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办理委托保证和反担保手续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印章。

  5、经办银行实地审查贷款项目,查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文件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各经办银行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小额贷款专柜,并明确专人负责。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企业贷款申请、相关资质文书和财务报告向注册地县区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审查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办理委托保证和反担保手续后推荐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实地审查贷款项目,核查借款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包括股东)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情况,符合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

  申请企业到注册地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领取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贷款申请;

  2、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还款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账号、贷款卡、企业验资报告;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5、企业章程;

  6、股东会和董事会关于借款事项的决议;

  7、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法人简历及其配偶身份证、财务负责人简历;

  8、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9、单位职工花名册和安置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书;

  10、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的原则,写出的集体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

  11、安置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12、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贷款当月财务报表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13、反担保物权属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申请实际贷款需求,在200万以内合理确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兰政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兰州市工商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注册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

  (三)坚持向重点扶持行业倾斜的原则。

  第二条 审查主体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在兰州市工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所扶持的微型企业的初审、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 审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人员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来兰取得居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

  2、具有创业能力;

  3、初次创办企业;

  4、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

  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

  6、吸纳本地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含创业者本人);

  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具体流程

  1、初审

  (1)各县(区)工商局在接到各县(区)工信局出具的《兰州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3、5项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兰州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告知并指导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详见附件1)

  (3)申请人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汇总后上报县(区)工信局。县(区)工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名称预先核准;

  2、登记注册

  县(区)工商局自接到创业者所在县(区)工信局移送的《兰州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后,对登记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提交材料符合现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详见附件2-4)

  3、变更、注销登记

  县(区)工商局自接到创业所在县(区)工信局移送的申请人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提交材料符合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微型企业变更、注销登记。

  (三)初审中有关政策的界定

  1、《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中所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2、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除《实施办法》限制和禁止行业外,均可享受扶持政策。同时,申请人应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3、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可视为初次创办,不受注销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审核要求

  (一)严格把关

  各县(区)工商局要严格把握初审标准,建立健全初审工作机制,加强与所在县(区)工信局的沟通衔接。

  (二)积极引导

  对未达到微型企业初审标准的创业者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其达标或办理为其他类型主体;对法人企业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引导申办者准确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三)提高效率

  各县(区)工商局对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做到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清,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对符合标准的微型企业应当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初审及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条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区)工商局要制定贯彻落实注册登记工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细则,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人负责,统筹本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县(区)工信局沟通与协调,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不断完善,力求实效。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预审

  2、网上受理

  3、网上审核

  二、需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三、办理时限

  网上提交预审显示信息后3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

  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事地址

  民安大厦B塔5楼(兰州市政务大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预审

  2、现场受理审查书面材料

  3、审核

  4、核批

  5、发照

  二、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三、办理时限

  书面材料提交齐全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结果

  核发营业执照

  五、办事地址

  各区(县)政务大厅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预审

  2、现场受理审查书面材料

  3、审核

  4、核批

  5、发照

  二、办理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伙协议;

  4、经营场所证明;

  5、合伙事务执行人;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时限

  书式材料提交齐全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结果

  核发营业执照

  六、办事地址

  各区(县)政务大厅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预审

  2、现场受理审查书面材料

  3、审核

  4、核批

  5、发照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时限

  书式材料提交齐全5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结果

  核发营业执照

  五、办事地址

  各区(县)政务大厅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审核及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49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税收奖励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引导鼓励作用,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地加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49号)文件精神,成立兰州市国家税务局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组 长:景顺祥 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陈大庆 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陇源 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成 员:郭 明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郭卫涛 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刘万军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

  吴青山 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陈孝堂 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

  王 彬 市国税局收入核算处处长

  冯彦荣 市国税局大国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公室”),由征管处、收入核算处、所得税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等职能部门组成,征管处负责牵头组织,办公室主任由征管处处长郭明担任。

  第二条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事项;负责国家及省、市关于微型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归纳、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负责督导和检查扶持微型企业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督导和检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跟踪调研及监督检查。

  审核办公室主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税收奖励审核把关、意见签注与报批工作;负责研究起草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部署和要求的具体落实及督查;负责对全市国税系统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负责相关部门的具体协调和联络;负责微型企业认定以及减免税管理。

  各县区国税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审核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微型企业的认定;负责审核微型企业缴纳所有税收实际入库税款的真实性及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税收奖励的意见签注与报批等工作。

  第三条 税收奖励审核

  (一)税收奖励审核范围及条件

  凡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对象均纳入税收奖励审核范围。

  (二)税收奖励审核申报资料

  1、申请企业提交的税收奖励申请表;

  2、市、县(区)工信部门提供的税收奖励审核表及微型企业认定表等资料;

  3、申请企业当年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税收奖励审核工作流程

  1、接收。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次年起2月底前向所在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审核办公室收到县区工信局转交的审核资料后统一登记并转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初审。

  2、初审。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从税收征管软件查询统计申请企业申请年度的各项税款实际征收入库数,并逐月核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凭证,依据预算级次计算申请企业市级及以下的地方留成部分,做到审核认真细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资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税收实际缴纳等情况的初审、上报。

  3、复审。审核办公室接到申请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初审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税收奖励条件的确认,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税收奖励审核工作,协同市工信委进行审核后确定税收奖励名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审核及实施细则

  根据《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兰政发〔2013〕49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市政府税收奖励,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了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兰州市地税局扶持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地税局计财处、征管和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营业税处、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发票处、稽查局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设于市局计财处,政策宣传与组织协调办公室设于法规处。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兰州市地税局扶持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及省、市政府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政策的辅导、培训、调研和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减免税管理工作;负责微型企业认定工作;负责税收奖励的审核把关、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微型企业扶持税收奖励审核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负责税收奖励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微型企业的缴税与入库税金的真实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税收奖励的意见签注与报批工作。政策宣传与组织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宣传、解释、指导工作及审核适用政策的合规性,负责微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各县区地税局都要按市地税局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微型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本辖区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及实施细则的落实、宣传、解释工作;审核微型企业缴税与入库税金的真实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税收奖励的意见签注与报批工作。市地税局各分局所辖微型企业认定税收奖励审核由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税收奖励范围

  凡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对象均纳入税收奖励审核范围。

  第四条 税收奖励内容

  对兰州市政府鼓励扶持发展行业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外,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进行等额奖励,累计对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税收奖励申请

  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由微型企业自创业次年起2月底前向所在县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县区地税局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计财部门)在收到县区工信局转交的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后统一登记,于5日内转申请企业主管地税机关。

  第六条 税收奖励审核

  (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后,于3日内完成对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入库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作为全年税收奖励金额的依据,并将初审结果、税收奖励的金额报县区地税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县区地税局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微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初审结果后,政策宣传与组织协调办公室(税政部门)、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计财部门)于3日完成税收奖励的复审。

  (三)市税收奖励审核办公室协同市工信委审核确定奖励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市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49号)的规定,现就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评审工作组织机构

  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负责组建同级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微企办负责人兼任主任,工信、财政、人社、审计、工商、地税、国税、监察等单位组成。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的议事机制是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按照《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创业者进行创业评审,决定是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税收奖励。评审会议主持人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二、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各县(区)评审会议应包括三个环节:审查创业者基本情况、讨论是否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是否给予税收奖励。

  (一)审查扶持对象创业基本情况,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创业者基本情况;

  2、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3、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

  4、人社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5、投资计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2)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及管理计划;

  (3)市场预测及营销策略;

  (4)创业投融资计划;

  (5)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6、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评审讨论和表决。各县(区)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将创业者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书拟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投资规模、雇工人数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预先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需要预先阅览投资计划书的,由微企办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在评审会议上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给予扶持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并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就会议的讨论事项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各县(区)微企办应当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申请创业者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微企办将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工信委。

  三、评审工作监督机制

  申请扶持者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申请扶持者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可以向各县(区)微企办或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被申请成员进行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申请创业者赠送的礼金和礼物,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组织或者纪律处分。申请扶持者认为其创业投资计划书涉及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市关于加强扶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49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申请的原则

  遵循自有资金先行使用的原则。微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待自有资金使用完毕或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时,方可向县(区)工信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

  二、申请的程序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应向县(区)工信局申请。微型企业首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应提交《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1)和《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首次支付申请批准后,再次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时,不需提供自有资金使用情况。

  经各县(区)工信局审查,对确需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区)工信局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微型企业开户银行根据批准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代支付。

  三、支付的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微型企业经营场地装修、机器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原辅材料采购、商品购进以及支付经营场地租金、加盟费、员工工资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费用支付。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四、审查方式

  (一)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

  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采取书式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微型企业提供《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与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根据微型企业提供的材料,对其自有资金是否合法、合理使用以及相关文书、票据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应对部分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申请扶持户数的20%,抽查已使用项目合计交易金额不少于已使用自有资金的60%。

  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核查,其核查户数不计入抽查户数。

  1、单笔使用金额超过3万元;

  2、使用的项目与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3、使用项目的支付对象与申请扶持人具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利害关系的。

  (二)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查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1、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

  2、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

  3、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情况的;

  4、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5、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6、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

  7、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

  8、其它涉嫌违反“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

  五、申请的核查

  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被批准后,各县(区)工信局应在批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查验申请支付的交易事项是否达成。查验时应收集与申请交易事项相关的文书、票据等凭证,并对交易相关物品进行拍照留存。

  经核查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与实际支付不相符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已批准的补助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次申请支付。待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支付项目履行完毕后方可申请;

  2、作为微型企业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3、涉嫌恶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经调查核实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