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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016-04-21 16:11:20

  2013年6月10日川府发(2013)2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10
  • 实施日期:2013.06.10
  • 文  号:川府发(2013)2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对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努力推动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岗位

  (一)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和稳定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促进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政策与就业政策相互协调,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在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中培育壮大产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增加就业容量。在安排重大投资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设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对在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畅通职称晋升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扶持创业新兴业态和项目。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以及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四)着力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地要积极探索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培育创业主体。鼓励、支持和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实施各类创业人才推进计划,支持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创业。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人等七类人员初次创业。

  (二)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

  (五)加强创业园区建设。各地要加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城乡劳动者进入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对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提供场地租金等方面的优惠和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六)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培训机构设备购置、创业项目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对创业者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等。

  三、加强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一)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面向城乡各类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重点是新成长劳动力和青年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在高等院校积极推广“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行制度,提升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组织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对新录用人员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围绕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大规模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一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加强创业培训工作。鼓励有创业要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为重点,开展“提升创业能力专项行动”。各地要积极建立创业师资培训基地,组织创业师资培训,为创业培训提供保证。

  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整合。街道(乡镇)、城乡社区要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职能。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二)健全创业服务平台。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服务指导。省、市、县都要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和创业项目库,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要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用法、守法能力,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在地震灾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组织开展专项就业促进和援助行动,帮助困难群众就业增收。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促进就业创业的领导责任,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全省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二)完善保障激励机制。全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扩大就业专项资金规模。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全省定期举办创业大赛和“创业明星”、“创业标兵”评选活动,继续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