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有效)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所属类别:网络游戏
- 文号:文市发[2004]14号
- 施行日期:2004/5/14
- 法规名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 通过/颁布日期:2004/5/14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经营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出报审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八、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有实质内容改变的“补丁”和改版也应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传播和流通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九、网络游戏产品进口、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管理,避免在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规定》禁止的内容。由于非进口、运营单位的原因,产生禁止内容的,进口、运营单位要立即对禁止内容进行删除处理,重要问题予以备份并及时向文化部报告。
十、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产品参照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而且至今仍在运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2004年9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文化部补办内容审查手续。逾期未报审的,按照擅自传播进口网络游戏产品依法查处。
十二、国内网络游戏产品开发、运营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游戏产品开发和管理。国内网络游戏产品也应于2004年9月1日以前报送我部备案,取得备案文号,并在该网络游戏产品主页上标明。对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