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3年6月7日深府金发(2013)1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6.07
- 实施日期:2013.06.07
- 文 号:深府金发(2013)1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及日常变更
一、审批内容
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业务资格进行认定及日常变更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
(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
(四)《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
(五)《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深府金发〔2009〕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变更。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包括: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本、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下同),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变更条件:
1.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2.公司合并或分立。
3.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4.变更注册资本。
5.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
五、申请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信用情况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2.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3.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4.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5.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10.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11.市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小额贷款公司日常变更事项:
1.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② 申请变更的目的和必要性;
③ 申请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申请变更的企业出资人提供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申请变更的自然人出资人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4)资金来源说明。
(5)申请变更的企业出资人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或相关资信证明;申请变更的自然人出资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6)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供材料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7)各股东签署的出资人承诺书。
在变更股东基础上申请进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需向市金融办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补充如下材料:
(1)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企业出资人需提供公司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简介、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的财务情况。
① 若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调整,新增主发起人或企业出资人需提供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情况证明;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及个税缴纳情况证明;
② 若不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调整,企业出资人需提供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会计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纳税情况证明;自然人出资人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及个税缴纳情况证明。
(3)新增出资人的入股协议书或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
(4)新增出资人或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后履行股东职责的承诺书(参照附件1)。
(5)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2.公司合并: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合并,需向市金融办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② 申请公司合并的目的和必要性;
③ 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合并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合并后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情况。
(4)合并协议。
(5)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
(6)合并后公司拟任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名单。
(7)公司合并前的债权人名单和资产清单。
(8)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的说明。
(9)公司经审计的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10)法律意见书。
3.公司分立: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② 申请公司分立的目的和必要性;
③ 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分立方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财产分割情况,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数额和持股比例、资产负债情况。
(4)分立协议。
(5)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改草案。
(6)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高管人员、董事会成员名单。
(7)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名单和资产清单。
(8)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的说明。
(9)公司经审计的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10)法律意见书。
4.变更公司名称: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如公司签署了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则应提供该协议的复印件。
5.变更注册地址: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6.变更组织形式:
(1)申请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经营情况等);
② 申请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和必要性;
③ 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受过监管处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
(3)关于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包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可行性分析及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地址、组织结构等概况。
(4)小额贷款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公司形式后股东股权比例表和股权结构图(应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7)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意见书。
7.修改公司章程:
(1)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变更的原因、背景;
② 变更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③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以及新旧对照表。
(2)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3)股东(大)会决议。
(4)法律意见书。应当针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8.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申请表(参照附件3)。
(2)身份证明。
(3)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
(4)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告。
(5)学历证明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6)拟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附电子文档1份。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3.申请材料均须用中文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外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人姓名及其合法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
六、申请表格
《协议书》、《承诺书》、《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市金融办网站(http://www.jr.sz.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经贸信息委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联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材料。
市金融办指定专门处室,每年于3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分两批集中接受企业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在正式申报前,申请材料原则上需经小额贷款公司拟注册地所属行政辖区(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出具书面推荐函。市金融办自收到申报企业提供的推荐函、申请书等完备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核验,并出具正式回执(见附件4)。
在企业申报期间,市金融办可结合出资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区(新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区(新区)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二)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经资料初审完毕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其中:
1.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股东是否涉及从事融资性担保、典当投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2.市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缴税情况、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核实市税务部门意见。
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信用信息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5.深圳银监局负责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从业资格和经历进行认定。必要时市金融办可征求核实所在单位意见。
(三)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最终审定决议。
(四)批准业务资格。
经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在市金融办颁发正式许可文件前,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需提供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到位的资金与申请时承诺的注册资金必须一致)、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以及申报接入本市小额贷款监管系统承诺书等。
(五)办理开业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自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小额贷款公司须在180天内办理所有筹建开业手续,若在期限内未达到承诺出资标准,或无独立办公场所的,市金融办将不予颁发正式业务资格文件,立即取消试点资格;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80天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资格。
(六)取消业务资格。
经过联合评审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或无正当理由6个月内未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核准文件,市金融办将撤销其小额贷款试点业务资格。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十、审批时限
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常年受理,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启动试点审核程序,集中组织资格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或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无有效期规定。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市辖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依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协议书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规定要求,××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公司(或个人)、××公司(或个人)共×家出资人,共同出资人民币××元,设立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
主发起人署名并盖章:
其他出资企业署名并盖章(或出资个人签名):
日期:
附件2:承诺书
×××公司(×××人)拟出资设立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或个人)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保证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承诺成为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不从事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催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或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