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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指导意见

2016-04-22 11:53:03

  2013年5月7日鄂工商注(2013)58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实施日期:2013.05.07
  • 文  号:鄂工商注(2013)58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局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其发展壮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2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转型升级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为。

  凡依法应当采取企业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坚持“依法规范、限期转型”的原则;其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

  二、转型升级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

  (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10人以上,或有自主品牌、有成长性的;

  (四)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

  (五)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

  从事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城市自来水供应等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依法应当转型升级对象范围,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其转型限期,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或依法吊销执照。

  三、有关登记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类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倡导转办公司制企业,允许转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主体要件,企业投资人中应含有原个体工商户业主。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的企业设立登记由登记管辖机关依法办理。新设企业申请材料中应载明属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事项。

  (三)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四)转型升级的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所)为企业住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只需提交住所承继使用说明或租赁协议,住所权属证明文件可以沿用。

  (五)在前置许可证件所涉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相适应的情况下,允许转型升级的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有效前置许可证件先行办理相应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并在6个月内提交经相关部门变更的前置许可证件。

  (六)对同一投资人已申办2个以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将其中一个转型升级为企业,其余的转办为分支机构,形成连锁经营。

  (七)属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向企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式样见附件2),并提醒企业持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2号)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登记工作流程

  (一)受理转型申请。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设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提交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法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样表见附件1),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

  (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时,应先为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依法依规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属地工商所给予“一对一”行政指导,协助做好后续登记服务工作。

  (三)一次告知办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所需材料。登记机关在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一并提交的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法定材料。对属于变更过户范围的产权证、前置许可证,倡导申请人事先办理变更手续,也允许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6个月内补交。

  (四)审查核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材料,按一人受理、一审一核的方式,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决定核准的,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五)合并归档管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为保持转型升级的企业沿革记载连续性、完整性,原个体工商户档案材料并入转型企业登记档案中保存。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明确。

  五、各级工商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积极推动出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地方性扶持政策,解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中的实际问题。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本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为______,注册号:______,经营场所:

  ________,登记机关:________,现因经营需要申请升级设立为

  __________(企业类型),请予办理。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

  ________(企业名称),于__年_月_日经我局核准设立登记,注册号为

  ______。该企业系由______(个体工商户名称或姓名),注册号为

  _______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企业登记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