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5月6日晋财企(2013)34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5.06
- 实施日期:2013.05.06
- 文 号:晋财企(2013)3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局、各有关银行、省直有关企业:
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S63《大中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风险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贷款对象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暂不含大中型企业及房地产、金融企业)。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中小企业局审核贷款对象企业的认定并对贷款实际利率水平进行审核。
山西银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市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提报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山西省各级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法人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八条 全省汇总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30%以上的,均可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地方商业银行组织申报。
第九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银监分局审核认定的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息单等材料;
(三)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四)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2)。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汇总上年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统一申报补偿申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放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以市级管辖行为单位向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申报,经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审核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统一申报,申报资料应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数据。
第十一条 对各市的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逐级下达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高于30%的风险补偿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有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各市银监分局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本地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的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及山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小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2、山西省小微型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