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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6-04-22 12:00:44

  2013年4月26日杭政办函(2013)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4.26
  • 实施日期:2013.05.26
  • 文  号:杭政办函(2013)7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工商局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进一步支持个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优化工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升级,支持转型。支持个体工商户上规模上等级、升级发展。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凭工商变更资料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原资产权属性质不变,由工商部门出具《转型升级证明》,协助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相关税收、社会保险补助等优惠政策过渡期不少于3年。

  二、提升质量,扩大总量。鼓励大学生、科技人才申办个体工商户,以提高个体工商户队伍整体素质,增强社会创新驱动力。各区、县(市)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争取个体工商户的质和量逐年稳步提升。

  三、公平竞争,非禁则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准入的行业外,允许个体工商户承包、分包由企业法人中标的项目;支持个体工商户以技术、资金等参股组成企业法人,申办须由法人资格经营的项目。

  四、减轻负担,优质服务。进一步规范收费,严格执行工商注册免费登记制度,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完善办事窗口的服务设施,增加自助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培育品牌,鼓励创新。支持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申报知名商号,强化行政指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创牌工作事前服务和专业指导。对获得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六、激活存量,盘活资金。对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贷款,或以拥有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工商等部门要予以办理动产抵押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融资创造条件。

  七、银个对接,合创信用。积极联合有关金融企业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建设工作,共同评定信用等级,提高个体工商户资产和经营风险的透明度;各级个体、民营协会要通过召开银个对接会,促进融资双方信息互通,使不同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获得相应的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缓解融资难问题。

  八、简化手续,方便办事。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个人工商户,要简化验照手续,当场予以注册登记。各区、县(市)工商分局一律将个体工商户(除港澳台外)的注册登记权委托下放给辖区各工商所,由工商所负责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方便申请者办理。

  九、定时定点,延伸服务。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工商所要从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出发,因地制宜组织人员定时定点到辖区内的乡镇、村现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发照,指导商标注册保护、合同管理,处理消费权益纠纷,把服务延伸到乡镇村。

  十、突破限制,支持做大。突破一址一照的限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突破一人不能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允许一人多照;支持品牌个体工商户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突破必须具备3个分店才允许使用连锁字样的限制。

  十一、重点关注,跟踪服务。对技术创新型、传统特色型、快速扩张型等个体工商户要在市场准入系统中特别标注,并对其重点关注,多走访了解,多指导解困,多优惠扶持,促进早日转型上规模。

  十二、放宽条件,特业特办。对大学生、大专院校老师等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利用居民住宅创办个体经济从事电子商务、专业设计等对周边居民生活坏境基本没有影响的行业,放宽其经营场地的条件,在提交社区居委会同意意见和申办人保证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承诺书后,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十三、全天受理,提升效率。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行全天候受理制度,申请人既可到属地工商所申请,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辖区内工商所申请。

  十四、疏堵结合,规范发展。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合力整治无照经营行为。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属地乡镇(街道)对其经营场地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或经规范整改提升后可以达到要求的,各有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予以发证发照,以合理疏导,规范发展。

  十五、因地制宜,顺时转有。对其他条件符合要求且所属行业无社会危害的申请人,但因某些前置审批条件过高、前置许可申请周期长的,由工商部门先发“筹建***事项”的营业执照,协助其申请相关许可,待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开业经营。

  十六、享受普惠,同步发展。个体工商户规模扩大、技术领先、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工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杭州市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形成合力,共优环境。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继续实行走访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