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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力度的通知

2016-04-22 13:24:58

  2013年4月25日筑府办发(2013)5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实施日期:2013.04.25
  • 文  号:筑府办发(2013)5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力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社会经济总量,改善和服务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抢抓政策机遇,进一步抓好2013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力度,结合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对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再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玉海、翟彦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生产型微型企业工作组和服务型微型企业工作组,生产型微型企业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玉海副市长牵头,负责包括采矿业、加工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在内的生产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工作,生产型微型企业工作组日常事务由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服务型微型企业工作组由翟彦副市长牵头,负责生产型微型企业以外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明确行业的各类服务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工作,服务型微型企业工作组日常事务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同时,增补市生态文明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农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贵阳银行、贵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为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尽快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取得新突破。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具体发展政策和布局意见并组织实施。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指导、协调、督查和验收评估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效能

  1.减少审批环节。取消乡(镇)政府推荐环节,创业者申办微型企业时,可直接向当地工商分局提出创业扶持申请。取消创业申请人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前置要求,但申请人最迟应于注册登记后2个月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2.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微型企业行政审批定期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补助兑现、税收奖励、贷款申请等业务。

  3.缩短办理时限。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微型企业必要的行政审批时,要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申请人,要件齐备的,应当做到立等可取。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微企办、微企评审委员会、工商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注册登记工作。

  三、进一步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落实

  1.及时兑现财政补助。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受理微型企业拨款申请后,区(市、县)级微企办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银行基本帐户。

  市本级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季度初按照80%预拨到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剩余20%由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行垫付,每季度考核验收后,对完成目标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于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

  2.及时落实税收奖励。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微企办要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税收奖励工作的通知》(黔微企办通〔2013〕2号)文件要求,对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3.积极缓解融资与担保难问题。市政府金融办要积极协调推进在筑银行加强与市、区两级微企办的沟通,引导金融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建立针对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对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建立微型企业呆坏帐核销“绿色通道”,提高呆坏帐核销效率。

  继续建立市级担保的融资担保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助。从2013年起,不再从每户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中提取1万元的融资风险基金,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县级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对2012年已提取的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严格按《贵阳市微型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使用。建立健全由财政、工信、工商、金融、人社等部门参与的市、区两级微型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联合评审小组,负责使用和管理好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市微企办要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督促指导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要求用好融资扶持专项资金。

  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符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妇女就业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微型企业办理借贷手续。经办担保机构要通过银行评级授信、联保等担保方式拓宽反担保渠道,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于2013年4月底前建立政府出资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四、进一步加大微型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1.整合资源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在安排涉企项目和专项资金时,对微型企业要适度放宽条件,原则上要将资金总额的10%以上投向微型企业,并逐年递增。其中,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微型企业的项目,每年不少于20项,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政府采购、外包项目要向微型企业倾斜,针对微型企业的采购、外包项目要在政府采购、外包项目中占一定比例。鼓励大中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推动微型企业集中集聚发展。要集中力量将基础设施、产业配套、发展环境较好的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湖区打造成为全市“万户微型企业培育基地”,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观山湖区要创新思路、强化措施、落实政策,加快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产业园区建设以及“5个100”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制定鼓励微型企业进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特色小城镇、城市综合体、旅游景区(点)等的优惠措施。鼓励建立微型企业创业园、孵化园、产业板块,引导加工制造、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商贸物流、信息服务、建材安装等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微型企业体系和微型企业村镇。

  3.帮助微型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和引导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加强商标品牌指导,引导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微型企业以提升产品科技含量为目标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开设固定栏目或开辟专栏,为微型企业免费或微利登载宣传广告。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引导创业就业。市、区两级微企办要通过便民手册、宣传栏、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申办微型企业的有关条件、手续、程序、政策等,提高知晓率,调动群众申办微型企业的激情,引导创业促进就业。

  五、进一步规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程序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传达学习省里的各项政策、决定、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联系制度。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对口包保一个联系点(见附件2),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县域经济特点引导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

  3.完善目标考核机制。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由市微企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开展对各区(市、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目标考核。12月10日前完成全年的目标考核工作。市督办督查局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纳入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及时通报督查情况,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4.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资金保障,将配套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落实微企办工作经费,保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联系表(略)

  附件1:贵阳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再勇(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玉海(市政府副市长)

  翟 彦(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向虹翔(市政府市长助理、市生态文明委主任)

  莫 惹(市政府秘书长)

  杨忠德(市委副秘书长、市督办督查局局长)

  张 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谭承忠(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姚元怀(市工商局局长)

  帅 江(市科技局局长)

  康克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唐 矛(市旅游产业发展委主任)

  张海涛(市财政局局长)

  陈贵蜀(市农委主任)

  蔡心红(市商务局局长)

  刘晓萍(市审计局局长)

  先清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袁云龙(市物价局局长)

  罗佳玲(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唐显坤(市国税局局长)

  戴传江(市地税局副局长)

  解克俭(市质监局局长)

  刘 朱(市工商联主席、市住房城乡建设总工程师)

  陈宗权(贵阳银行行长)

  安德治(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徐 昊(高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钟汰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 继(云岩区委副书记、区长)

  朱丽霞(南明区委副书记、区长)

  向子琨(花溪区委副书记、区长)

  唐兴伦(乌当区委副书记、区长)

  黄昌祥(白云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海波(观山湖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 瑞(清镇市委副书记、市长)

  蒋志伦(修文县委副书记、县长)

  钟 阳(息烽县委副书记、县长)

  丁 振(开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姚元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王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周冰、市商务局副局长张太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产型微型企业工作组和服务型微型企业工作组,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生产型微型企业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玉海牵头,主要负责包括采矿业、加工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在内的生产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工作。

  (二)服务型微型企业工作组:由市政府副市长翟彦牵头,主要负责生产型微型企业以外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明确行业的各类服务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