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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6-04-22 13:41:36

  2013年4月11日厦府(2013)11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4.11
  • 实施日期:2013.04.11
  • 文  号:厦府(2013)11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精神,经2013年2月2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

  一、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一)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电能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重机械监督检验费、厂(场)内机动车辆检验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免收企业技术改造(含易地搬迁技改)职业病危害评价费;

  (四)重点工业企业人事代理服务费按15元/月 人收取;

  (五)出境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费按200元/标箱收取。

  二、对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2011年以来已暂缓征收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参照执行。

  三、继续实行企业增产用电奖励政策。对2012年已缴税金达160万元以上,且2013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奖励,对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新投产企业奖励电量和已缴税金均按30%折算。

  四、继续实行出口检验检疫费用扶持政策。对2012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2013年上半年出口增幅达10%以上的企业,在扶持政策实行期内发生的出口检验检疫费用(法定商检除外),给予50%的财政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继续实行并适当提高展位费补助标准。对参加2013年度开拓国内市场计划内各类展览、展销的企业,上半年参展的按展位费100%给予补助。单个展会单家企业最高展位费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六、继续实行企业增产多销融资贴息补贴。对2013年度产值达到一定规模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较快的工业企业,适当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单家企业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资金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措施执行期间至2013年6月底,第六项措施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底。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根据现行体制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