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2013年3月14日琼府办(2013)3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14
- 实施日期:2013.03.14
- 文 号:琼府办(2013)3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为改善“三农”融资难局面、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而实施的一项支农惠农的重要举措,在海南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列为今年海南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对提升农民生产经营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分解表的通知》(琼府〔201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以下简称贴息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贴息工作机制。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作为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省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省联合工作小组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到有关市县进行督导,每半年对各市县进行全面督导,对推进贴息工作不力的市县下达工作督办单。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了加强和规范贴息工作管理和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市县贴息工作情况,增强各市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出台实施《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附件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核拨各市县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依据。各市县政府应当把贴息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对贴息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
三、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和扩大贴息范围。为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资金支持,将农民小额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并将用途用于自建住房的农民小额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其中,使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额度及范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发动等工作,让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深入人心,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举办支农培训班、统一分发政策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政策。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为保证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考核等各项贴息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相关部门的贴息工作开支,工作经费纳入贴息资金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六、保证信贷规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保证农民小额贷款信贷规模,采取措施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年度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完善报表制度。为及时掌握贴息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建立报表制度,统一报表格式,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各市县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统计和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每月10日前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报送。
八、强化工作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县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县牵头部门,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贴息工作职责,简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动本市县贴息工作任务的落实。
附件:1.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2.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一)~(四)(略)
附件1: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以下简称贴息工作)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考核主要以我省出台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管理政策和相关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激励性原则。通过农民小额贷款工作考评,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并举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 考核依据。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0〕4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等相关文件。
(二)相关资料。农民小额贷款借款人档案、年(季)度申请材料、年(季)度统计表和总结报告、经办金融机构管理台帐、地方相关政策性文件、培训、会议记录(纪要)、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内容、期间。
(一)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内容: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按照《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附表1)进行,考核内容分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贷款贴息共4项。
(三)期间:考核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考评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抽调市县业务骨干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市县政府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进行考评。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法,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优秀,得分在70分(含70分)-85分的为良好,得分在60分(含60分)-7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农民小额贷款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职能部门和各经办金融机构依据本市县上一年度的基础数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对照考核标准有关指标,按检查方式和指标要求自评,并于每年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年度总结、《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表2)等相关材料上报至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二)省金融办与省财政厅从有关单位和市县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市县政府进行考核评分。
(三)省金融办与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市县政府,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金融办与省财政厅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八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核拨各市县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对于考评中发现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出,除追回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