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
2013年3月13日粤工商广字〔2013〕142号发布,自2013年4月13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13
- 实施日期:2013.04.13
- 文 号:粤工商广字(2013)14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范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三、实施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安全监管部门,下同)。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业绩证明;
8.广告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2.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共同签署的股权并购申请书;
2.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的登记注册证明;
5.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6.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中外投资者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四)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变更项目的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及与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1.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2.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
(五)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范办理。
六、提交文件的要求
(一)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本。
(二)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三)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国务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的广告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注册地址、投资总额即注册资本、数额、申请的广告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项目建议书有投资者的签字盖章。
(五)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企业投资计划,引进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方案,以及有否制定培训计划、广告经营技术及市场分析,综合经济、效益论证等。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是指与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七、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合营广告企业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材料,由其受理审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材料,由其受理审定。
(二)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项目审批的,核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呈报所规定的文件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中方主要合营者、外国投资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向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根据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九、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十、有关说明
(一)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在每年7月10日、1月20日前,填写《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报告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情况报告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情况表》与半年及全年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号码规则为: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行政区划简称+工商广项审字+(年份)+流水号。例如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核发的审定意见书证号为“穗工商广项审字(2013)xx号”。
(三)实施机关应在本局注册大厅和红盾信息网公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规范》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登记事项和相关表格,申请人可以在红盾信息网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并查阅办理进度。
(四)本规范自2013年4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报告表;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情况报告表;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情况表;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申请审核表;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书;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变更申请审核表;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