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3年3月12日青政办发(2013)1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12
- 实施日期:2013.03.12
- 文 号:青政办发(2013)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和《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凸显,安全形势不容乐观。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非正常死亡人数的84.6%,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数的88.4%,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首要问题。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源头监管、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多方参与”的原则,群策群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和分工
(一)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统一部署考核;加大公益宣传力度,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对工作人员因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市,整改到位前暂停该行政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引导生产企业改进车辆生产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全部配置安全带。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全面深化平安青岛建设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实施动态挂牌纠责、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
责任单位:市综治办
(五)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教育,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家校联系制度。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推进工作,构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三位一体”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架构;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道路交通管理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工作改进措施;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申领、考试和机动车登记、检验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客运、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单位自用客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建立驾驶人及车辆违法信息查询制度、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和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八)逐步增加交通安全资金投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强城市道路维护、养护工作,保持路面完好;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交通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三同步”规定;加强对行道树及分车带内植物的养护管理,及时处理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歪倒树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十)科学编制道路建设规划,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在规划、建设、验收、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同步考虑交通安全;立足实际,增加城市停车泊位供给,适时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比例。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制度,健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措施和经营管理者安全检查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及车辆维修行业的安全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严格执行公路施工报备制度,严格要求公路施工单位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规范有序;加强对公路、桥梁的监测,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新建、改建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客运车辆营运线路的审批,做好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区、市政府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至9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十三)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五)协助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包车及驾驶人员的监管,规范旅行社团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包车运送旅客。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十六)组织开展地方立法调研,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十七)依法查处销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其配件、无照经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出售报废机动车和拼组装机动车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
(十八)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其配件、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其配件、未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擅自生产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九)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提供天气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和拖拉机登记、检验制度;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管制度,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农机车辆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和拖拉机违法载人等行为;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农机及驾驶人登记管理信息。
责任单位:市农机局
(二十一)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违法占道现象,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二十二)加强部队现役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对部队车辆及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查处地方机动车辆挪用和使用伪造军警车牌证的违法行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突发事件救援。
责任单位:青岛警备区
(二十三)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措施,履行好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同级政府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向社区、农村延伸,推行“区(市)管、镇(街道)包、社区(农村)落实”制度,将社会驾驶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延伸到镇(街道)、园区、社区、农村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道路电子监控系统和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运行和维护机制,提高道路防护标准;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十四)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督协调保险企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服务,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青岛保监局
三、强化责任体系和督导落实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对各自职责分工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定期总结,查找不足、剖析原因、制定对策,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强督查落实。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检查。有关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明确督办单位和督办人员,对负责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区、市政府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年内未完成交通安全控制指标的区、市政府,不能参评当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企业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