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3年3月11日粤发改(2013)655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11
- 实施日期:2013.03.11
- 文 号:粤发改(2013)655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执行。为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4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投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就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省管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照“减少前置、并联办理、信息互通、限时办结”的要求,凡《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保留的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和报建两个阶段的审批事项,在同一审批阶段内由项目单位径向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步办理。
二、实施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的事项包括: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履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用海审批,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含选址意见书审批)除外。
报建阶段的事项包括:用地审批,招标核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除外。
三、具体要求
(一)审批部门编制办理指南,在办公场所和公众网站公开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审查内容要标准化、格式化、清晰化,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处室,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
(四)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发函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审批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也可采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方式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或无故缺席联合审查会议的,视作无意见。
(五)各级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将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项目有关信息即时互相抄告,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法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属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把并联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范围,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纳入本部门年度公务员考核内容。对违规行为要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2: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为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中,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
(二)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水泥项目。
(五)其他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涉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二、实施条件
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
三、实施方式
项目竞争性配置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办理。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二)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需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按程序上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三)招标评标。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得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
(四)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项目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五、职责分工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属于国家核准的,在完成项目经营权招标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其他项目有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项目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的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开展行政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项目竞争性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相应领域的竞争性配置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方面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附件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转变政府职能,有效解决建设项目报建和验收审查标准不够清晰,审查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相关工作反复费时等问题,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就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统一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和格式化的要求,适应对照标准、客观审查的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的审查内容进行规范。
二、实施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备案、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工程总体竣工验收或备案、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验收、人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验收、环保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
三、标准制定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制定部门制定或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审查标准,作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定机构开展项目报建和验收审查的依据。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
(二)相关行业已有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指定信息平台上公布,并对执行标准(规范)的要点作出说明。
(三)相关行业无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的,或者相关标准(规范)已不适应规范化、专业化、格式化要求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标准制定部门及时制定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标准或对标体系。
(四)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环保设施验收标准。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建筑工程和市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的审查标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标准,以及负责制定发布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验收标准。
水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水利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开工审批、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和验收标准。
公安消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标准。
人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人防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标准。
气象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验收标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标准。
四、服务监督
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规范管理办法,加强对法定机构和企业开展报建和验收活动中标准执行的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省监察部门要加强标准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就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宽进严管”,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进一步充实监管人力和装备,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加强内部自律管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
二、监管内容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建设全过程监管。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各种必要的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建设,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项目建设的环保设施,实施的节能措施、抗震设防等方面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容积率等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定机构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活动中的审查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标准化管理规定等。
三、监管体系
(一)加强行政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监管,监管工作要制度化、常态化。在省管权限内,修订、提高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对企业投资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监管信息、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运用公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项目有关审批信息、建设标准和规范要公开、透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要征询公众意见,项目有关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要及时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网上信箱和电话热线,受理社会公众对企业投资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于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人予以一定奖励。
(三)促进行业自律。调动行业协会协同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共同构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四)倡导自觉守法。结合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信息的整合运用,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管信息,对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投资项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将采取限制投资项目等处罚措施。
四、职责分工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项目备案、竞争性配置、招标核准等事项中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是否违反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虚假备案的情形;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与备案申报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一致;企业在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法定机构开展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其在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中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手续,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
(三)规划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项目规划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企业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竣工项目的规划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要求指标一致。
(四)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消防、人防、安监等部门负责对项目报建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各类设计审查事项办理是否齐备,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等。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检查督促各部门在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过程中加强指导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率。
(六)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