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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4-26 17:23:05

  2013年3月6日兰政办发(2013)39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06
  • 实施日期:2013.03.06
  • 失效日期:2015.03.06
  • 时 效 性:失效
  •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兰政办发(2013)3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2月1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电子政务网络的管理,保证政务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政务网络)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政府职能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政务网络为非涉密网络,网上严禁传输涉密信息。政务网络包括相互间物理隔离的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主要运行不适宜在政务外网上运行的办公及业务应用。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安全设备与互联网联接。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部分办公业务需要。

  第三条 政务网络按照“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安全平台,统一互联网出口”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由市级网络平台和8个县区级网络平台及兰州新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网络平台组成。其中市级网络平台上联省级网络平台,下联县区级网络平台,横向联通市各党政机关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各党政机关单位及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必须接入政务网络,不再独立铺设和组建传输骨干网,不再增设互联网出口。

  第四条 政务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谁建设、谁管理,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政务网络正常运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网络的所有联网单位。

  第七条 兰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是市政务网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单位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区)、单位政务网络的管理单位,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委机要局负责政务网络市委机房、市委大院骨干网络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运维保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网络管理员,人员信息报市数字办备案。接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网络备份制度、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机房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入政务网络。市数字办负责组织对接入市政务网络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的资格、接入方案进行审核。申请接入政务网络的单位应该按规定填报入网申请和接入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数字办指导完成接入。

  第十三条 政务网络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市数字办进行规划、管理,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 市数字办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十五条 为确保政务网络安全,市数字办对市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实行统一管理,有独立互联网出口的单位或部门不得直接接入政务网络。如需接入必须向市数字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办理接入手续。

  第十六条 市数字办负责政务网络省、市、县(区)纵向主干和城域网骨干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市政府核心机房、广武大厦统办楼机房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市党政机关视频会议终端维护工作;负责市数字办托管设备的巡检及远程监控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专业化外包方式。市数字办负责政务网络的骨干网络和市政府核心机房、市委机房、广武大厦统办楼机房的整体外包工作。各县(区)、单位应通过专业化外包方式,开展网络运行监控、故障处理等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拆除政务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政务网络设备电源、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通信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和其他网络对接;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占用政务网络资源。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市数字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需在市数字办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网络故障处置管理,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发现政务网络状况异常时,首先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如果本单位网络管理员不能消除网络故障时,市委大院政务网络单位网络管理员,应及时向市委机要局报告相关情况,由市委机要局指派专人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其它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及时向市数字办报告相关情况,由市数字办指派专人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在网络故障处理后,应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市数字办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应积极有效地利用政务网络开展工作,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手段和自动化水平,发挥政务网络高速、便捷的作用。全市党政机关在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时,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一条 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在政务网络上新增或变更业务系统、变动IP地址、设置虚拟专网、租用主机空间、托管主机或占用其它网络资源的,必须向市数字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网络,占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二条 政务网络上软件及信息资源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务网络上的信息资源(主要指数据库资源、软件和内部信息等)属于各信息发布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了信息发布单位的许可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数字办负责政务网络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的网络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政务网络接入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要定期对接入市政务网络的设备状况和网络设置进行检查,并建立运行日志,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必须进行定期备份。

  第二十五条 政务网络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信息安全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数字办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接入政务网络的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政务网络的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政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

  (四)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而大量占用政务网络资源,造成网络拥堵。

  (五)其它任何危害政务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政务网络单位应安装正版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操作系统补丁。政务网络遭受病毒、黑客、木马等非法手段攻击时,各联网单位必须与市数字办积极配合,共同排除网络故障。

  第二十七条 政务网络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到政务内网和外网物理隔离,不在政务网络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上交叉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务网络单位必须对上网行为及发布的信息负责,严禁通过政务网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政务网络单位如发现政务网络上存在有害信息时应保留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市数字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务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市政务网络接入单位发现网络安全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数字办报告。

  第三十条 市所辖各县(区)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